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新平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玉溪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3〕20号)要求,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级各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新平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因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机构改革取消县级支行,玉溪市中心支行收回县支行审批权限,删去人行新平县支行实施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市公安局收回审批权限,删去县公安局实施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县教育体育局主管和实施;将县教育体育局主管和实施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县应急局新增承接实施“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市级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涉及我省“燃气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县城市管理局不在承接实施。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 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主管和实施机关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县发展改革局。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在“企业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设定和实施依据中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机动车登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校车驾驶资格许可”设定和实施依据中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设定和实施依据中新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17号)(2023年第2号)(2023年第3号);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设定和实施依据中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设定和实施依据中新增《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在“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设定和实施依据中新增《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设定和实施依据中新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在“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设定和实施依据中新增《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设定和实施依据中新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设定和实施依据中新增《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在“食品经营许可”设定和实施依据中新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设定和实施依据中新增《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在“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设定和实施依据中新增《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删去《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在“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删去《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新平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过程监督,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县级各部门,中央、省、市驻新有关单位要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编制公布本部门清单中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此前新平县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 新平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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