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4年3月11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李某作出警告并处肆佰元整(¥4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01号。 2、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于2024年3月11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朱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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