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沐某某于2024年3月22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鱼拖味小组旁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4月10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沐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03号。 2、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4年3月27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鱼拖味小组房子旁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4月12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李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04号。 3、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4年3月27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白在们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4月12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普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05号。 4、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4年3月25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在咪得白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4月17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普某某作出警告并处伍佰元整(¥5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06号。 5、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24年3月29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七多克小组房子脚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4月17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普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07号。 6、违法行为人普某于2024年3月29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鱼拖味小组房子脚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4月17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普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08号。 7、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4年3月22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小荒田水库旁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4月18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李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09号。 8、违法行为人徐某某于2024年3月22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大竹棚小组家脚田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4月18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徐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10号。 9、违法行为人施某某于2024年3月22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罗武寨小组旁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4月18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施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11号。 10、违法行为人方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白勒小组房子脚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4月18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方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12号。 11、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4年3月27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大戈租小组山脚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4月19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李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13号。 12、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瓦罗啦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4月19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李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14号。 13、违法行为人吴某某于2024年3月29日,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七多克白拉干违规野外用火(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4月22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吴某某作出警告并处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4〕015号。 备注:《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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