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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立法 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9-14 09:09   点击率:195打印】【关闭

关于举行《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新平柑桔品种资源

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第2号)

 

根据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举行《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第1号)的要求,现将《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时间2024927日(星期1500

听证会地点:新平农业农村局四楼会议室。

二、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会主持人

李存会  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二)听证代表(18人

付燕红  县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县人大代表)

夏维谦  漠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徐明辉  戛洒镇人民政府镇长

周兴贵  水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关越宸  者竜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官文汝  新平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负责人

    新平县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高级农艺师

沐云松  新平县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鲁万忠  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平柑桔协会会长(县政协委员)

李向东  新平柑桔协会秘书长

方世贤  漠沙镇曼蚌村委会主任

   戛洒镇腰街社区居委会主任

朱锡正  新平县柑桔种植企业代表褚氏农业

刘红余  新平县柑桔种植企业代表鼎成农业

计连超  新平县柑桔种植户代表

李应有  新平县柑桔种植户代表

周宗楠  新平县柑桔种植户代表

(三)决策人员

李存会  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普金安  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农业农村局法规与执法监督股股长

(四)听证记录员

     赵曌晏文秀

(五)听证监察人

严晓东  新平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赵顺英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制股股长

(六)列席代表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有关工作人员。

三、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听证稿随本公告在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报到时间20249271500时;

(二)报到地点农业农村楼会议室;

(三)请听证会参会人员做好参会准备,携带本人身份证、听证材料,按时参会(请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并遵守听证会的纪律;

(四)听证会欢迎新闻媒体参加。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

2023914


附件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听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保障新平柑桔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新平柑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平柑桔品种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平柑桔,是指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橙、柑、桔、柚等品种,使用新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平柑桔社会化服务组织。

新平柑桔相关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成)员依法生产经营,积极参与病虫害统防统治,开展技术培训和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品牌信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平柑桔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平柑桔生产系列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创建新平柑桔品种改良和试验示范基地,加快良种繁育与栽培示范推广。

第七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平柑桔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新平柑桔的适宜采摘时间,引导新平柑桔生产者科学合理采摘。

在新平柑桔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通过催熟、染色等方式将未成熟的新平柑桔提前采摘上市,影响新平柑桔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在自治县内从事新平柑桔种苗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新平柑桔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柑桔无病毒苗木繁育规程,在有效隔离柑桔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生产柑桔种苗;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殖材料来源、种苗流向等内容。档案记载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

新平柑桔苗木在调运之前,应当经过检疫。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平柑桔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病虫害疫情预测预报和群防群治应对机制。发生重大病虫害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新平柑桔危险性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及统防统治工作。鼓励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将病虫害防控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新平柑桔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危险性病虫害的防控工作。

第十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病虫害综合绿色防控技术,指导生产经营者科学施肥,促进新平柑桔绿色发展。

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推广精准施肥,实施化学农药、化肥减施措施,防治面源污染。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新平柑桔种植、加工、流通等全程质量追溯体系,保障新平柑桔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新平柑桔生产经营者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新平柑桔新品种选育、种植、加工、产品开发等方面的产学研合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平柑桔的展示、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工作,依托哀牢山、红河谷等自然资源,开展种植、观光、采摘体验等活动,推动农文旅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平柑桔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使用新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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