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厂乡人民政府7-10月份行政处罚信息 公开 1.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4年7月22日14时30分,在新平县老厂乡老厂街利民路口因在其经营的店铺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7月22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老厂乡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杨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老(消)当罚决字〔2024〕0001号。 2.违法行为人陈某于2024年8月19日14时40分,在新平县老厂乡综合农贸市场内因在其经营的店铺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8月19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老厂乡人民政府决定予以陈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老(消)当罚决字〔2024〕0002号。 3.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24年9月14日10时,在新平县老厂乡老厂街因在其经营的店铺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14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老厂乡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杨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老(消)当罚决字〔2024〕0003号。 4.违法行为人武某某于2024年10月15日10时20分,在新平县老厂乡老厂街31号因在其经营的店铺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0月15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老厂乡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武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老(消)当罚决字〔2024〕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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