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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5-04-30 17:04   点击率:4打印】【关闭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涉有防空地下的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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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能源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防洪度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检查

新能源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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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企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规范性文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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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粮食收购备案

粮食收购企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第一项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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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 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 “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 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 “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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