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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部署要求,现就我县已注销小型拖拉机禁止使用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范围 凡已办理注销手续的小型拖拉机,一律不得继续投入使用或上道路行驶。此类车辆因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驾驶、操作。 二、法律依据与后果 驾驶已注销的小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违规使用行为可能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三、政策支持与引导 根据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鼓励机主主动配合报废工作,符合条件的机主可积极主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报废拆解,享受相应补贴。各乡镇(街道)将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农户家中,开展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帮助机主理解政策、办理手续。 请广大机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主动配合报废工作,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特此通告。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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