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劳动者在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向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二寸照片、户口簿(户籍证明),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已就业的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 2.已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提供用人单位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 3.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6.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7.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9.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按照所申请产品的生产必备条件、计量检定规程标准。 (二)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失或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三)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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