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失业保险业务指南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7-15 18:07   点击率:408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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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1.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和基数:1.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三延”,目前总费率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7%,个人缴费费率0.3%,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2430日;2.城镇未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按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申报缴费基数,按1.0%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参保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时,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参保企业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下列人员:(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为其办理暂停参保手续,并告知劳动者享有的失业保险待遇权利;2.失业人员可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现场申领或线上直接申领。现场申领: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线上申领:通过电子社保卡服务、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途径线上申领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20207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算。新平县失业保险金标准1215元。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2.2020年起11日起,按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领金失业人员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及生育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生育保险待遇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女性生育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生育补助: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从医疗补助金中给予生育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3个月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死亡的,遗属提供相关证明后,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算,抚恤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个月计算。

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参照企业在职职工展翅行动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每人1000—2600元的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每人900元的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求职成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材料,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给予失业人员创业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一次性给予失业人员创业补助金。

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同类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可自愿选择与其他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参保失业人员相同。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稳岗返还: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相关支出。

就业录用补助: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给予就业录用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被录用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计算,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

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向当地就业局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属于我省急需工种的,补贴标准上浮30%

 

玉溪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清单

序号

县市区

经办机构

受理地点

联系电话

1

玉溪市市本级

玉溪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D1112号窗口(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中段亚太汽车城内)

0877-2071757

2

红塔区

玉溪市红塔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

红塔区滇中万商汇15幢社保大厅二楼1516号窗口(红塔区秀山西路1号)

0877-2689767

3

江川区

玉溪市江川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

江川区兴江路城投大楼二楼79—81号窗口

0877-8012151

4

澄江市

澄江市就业局失业保险股

澄江凤麓街道兴华路中段5

0877-6224008

5

通海县

通海县就业局失业保险股

通海县政务大厅一楼28号窗口(通海县新城区螺峰路1号)

0877-3023871

6

华宁县

华宁县就业局失业保险股

华宁县政务大厅B5号窗口(华宁县宁州街道宁荣街

0877-5011998

7

易门县

易门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

易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一号大厅9号、10号窗口(易峨高公路菌乡大道财盛商业广场)

0877-4967646

8

峨山县

峨山县就业局失业保险股

峨山县政务中心一楼大厅61号窗口(双江街道柏锦新区普华寺路与临江路东交叉口)

0877-4012655

9

新平县

新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

新平县政务局一楼40号窗口(新平县桂山街道振新路2号)

0877-7014365

10

元江县

元江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

元江县政务大厅三楼4748号窗口(元江县红河街道文化路125号)

0877-6553256

 

 

社会保障卡小程序

-打开微信扫一扫,就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图片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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