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根据《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玉财社〔2024〕22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7项业务经办指南(第二版)的通知》精神,现将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4〕16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同一人员在被单位吸纳期间、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间和个人灵活就业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合并计算”。3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期限可分开计算,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最长累计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14年,即: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不超过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不超过3+5年即不超过8年,其中:首次安置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超过5年;首次安置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具备相应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条件的不超过6年(3年+3年);二次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超过8年(3年+5年),同一人城镇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补贴对象为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医疗、失业3个险种的补贴期限不能分开累计;补贴对象为个人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医疗2个险种的补贴期限可以分开累计,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可以分开申领,每个险种补贴申领期限是不超过3年还是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以上享受政策人员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城镇失业登记、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方可申请。 (二)高校毕业生。对招用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和离校2年内(指毕业证签发日期不含当日,自然延续2年时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补贴标准 玉财社〔2024〕220号规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最低缴费标准的40%给予补贴;其他人员按最低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最低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二)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最低缴费标准的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上述补贴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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