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新平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的细化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和《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等有关林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有序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新平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的细化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所反馈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301992750@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新平县桂山街道河滨路53号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邮编:653499,并在信封上注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的细化实施标准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 附件:《新平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的细化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8日
新平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的细化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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