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1 | 在核心区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在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 《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保护区管护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拆除,在限定期限内拆除,未造成环境损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拆除,未在限定期限内拆除,经批评教育拆除,或造成一定环境损害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或造成环境较大损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
2 | 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未经批准进入缓冲区从事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 未按规定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护机构。 | 《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保护区管护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提交部分活动成果副本,责令其改正,及时改正的。 | 可并处1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提交部分活动成果副本,责令其改正,消极改正的。 | 可并处10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拒不提交活动成果副本,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 可并处3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3 |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开垦林地; (二)砍伐、毁坏林木; (三)探(采)矿、采石、挖沙; (四)取土、葬坟; (五)烧荒、野外用火、放牧、采药; (六)采脂,采种,采挖花草、树根; (七)狩猎、捕捞野生动物; (八)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九)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排放有害、有毒的废水、废气、废渣; (十)移动、破坏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保护区管护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较小且主动采取恢复措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造成破坏较小,未主动采取恢复措施,或造成破坏较大但主动采取恢复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造成破坏较大,未主动采取恢复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