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2日,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接到报案称:“新平县戛洒镇米尺莫村委会底戛莫小组有人违规野外用火,请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派执法人员前来调查处理”。接报后,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指派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进行调查。 经查,李某某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新平县戛洒镇米尺莫村委会底戛莫小组“腊底壳山”自家甘蔗地里实施了为防治病虫鼠害烧甘蔗叶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对李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并处400元的罚款。 【法条链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五、森林草原防火类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违法程度 情节一般: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经提醒,主动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森林火灾的。情节严重: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裁量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典型意义】 森林是大自然的组成部分,哪里有森林,哪里就有生命。在诸多影响森林的自然因子中,火灾对森林的影响和破坏最为严重。森林火灾广义上讲:凡是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都称为森林火灾。狭义讲: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森林防火工作是中国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共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是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的基础和前提,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情节给予处罚,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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