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6日,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接新平县公安局移送问题线索称:新平县公安局在协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分局“0506”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时,发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建兴乡马鹿社区腊鲁小寨2号村民张某某涉嫌购买野生动物(疑似画眉鸟)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该案不属于新平县公安局管辖,现将该问题线索移送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接线索后,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张某某于2023年6月间,在墨江县城太阳广场与一位60岁左右的男子以400元的价格购买得一只疑似画眉鸟带回家饲养。经新平县林草局野生动物鉴定专家小组对涉案动物物种、保护级别、经济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送鉴定疑似画眉鸟为画眉(Garrulaxcanorus),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为5000元/只。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实物(活体)画眉鸟1只;2、并处罚款贰仟伍佰元整(5000元/只X1只X0.5倍=2500.00元)。 【法条链接】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禁止为其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画眉的基准价值为1000元/只。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 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 【典型意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画眉鸟在此次调整中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存在和维护对于保持生态平衡至关重要。许多野生动物如蛙类、蛇类、鸟类等捕食害虫和害鼠,减少了农药的使用,保护了农林植物,减少了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的基础,保护野生动物确保了生物多样性的维持和延续。通过保护野生动物,可以培养人们尊重生命、热爱自然的道德观,促进建设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推动社会进步。在此,也希望广大群众认识到违法猎捕、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行为是不可取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野生动物是需要我们保护的,大家更要自觉学法守法,防止因不懂法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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