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新平县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段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新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城镇、村庄、房屋以外区域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该区域内严格实行火源管控。 三、禁火要求 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吸烟、点烛、烧香、烧纸、焚烧垃圾、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烤食物、燃烧篝火、点放孔明灯、烧蜂、燃放烟花爆竹、户外露营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以及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擅自实施爆破、涉电作业等工程建设的用火行为。 (四)擅自进行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等农事用火行为。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禁火区域用火、玩火。 在禁火时间内,对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新平磨盘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含磨盘山国家森林公园非运营区)、县城面山林区、新化古州野林、绿孔雀保护小区、陈氏苏铁保护小区等重点区域,相关责任部门、乡镇(街道)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巡查监测和隐患治理力度,强化野外用火管理,尤其要加强重要时段、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火源管控。 四、法律责任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拒绝实名登记、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已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禁火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防火责任。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禀报。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县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10、12119、0877-7022215。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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