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8-08 09:08   点击率:3打印】【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草罚决2025063

被处罚人姓名 陈某某 性别  出生日期19XX年X月1X日      

身份证号码 530427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建兴乡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建兴乡XXXXXXXXXXXX                

本机关对你 伙同陈某某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 2025 610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 2024年5月16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新平县建兴乡XXXXXXXX小组孙某某家白泥沟(地名:老花子地)山上与陈某某共同实施了非法占用林地挖了一条长125米宽2米的便道。经林业工程师进行鉴定,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面积为250平方米,(折合0.375亩)。其二人的行为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及鉴定结论 证据为证 2025  7  1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新林草罚权告2025063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  -----   ----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 伙同陈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和《新平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于2026年1月29日前恢复植被;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叁佰伍拾元整(250㎡×3.5元/㎡×0.8倍×50%=35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政指定账户(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此电子书由手机短信提供。缴款方式:请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上“缴款码”或银行柜面等方式完成资金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7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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