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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林草罚决〔2025〕090号 被处罚人姓名:罗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0X月2X日 身份证号码:532428XXXXXXXXXXXX工作单位:玉溪市新平县仙福钢铁集团车队 现住址: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镇XXXXXXXXXXX 户籍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镇XXXXXXXXXXX 本机关对你在网上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于 2025 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7月19日、9月23日在网上向微信昵称:“广西五弟”分二次买了两只画眉鸟寄回家里饲养。该画眉鸟经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物鉴定专家小组鉴定为鸟纲雀形目噪鹛科画眉(Garrulax canorus);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5000元/只。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 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2025 年10 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新林草罚权告〔2025〕090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在网上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规定,鉴于当事人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实物(活体)画眉鸟2只(贰只)。
(2)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0.5倍的罚款伍仟元整(即5000元/只×2只×0.5倍=5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财政指定账户(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此电子书由手机短信提供。缴款方式:请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上“缴款码”或银行柜面等方式完成资金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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