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林草罚决〔2026〕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普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9X年05月2X日 身份证号码: 530424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XXXXXXXXXXXXXX 本机关对你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于 2026 年 1 月 2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2024年12月21受王XX(另立案)邀约到华宁县租车行共同租了一辆白色云FVW286面包车(俩人商定:车辆所需费用共同承担,欲到新平县境内寻找盗挖“倒钩刺”),本人驾驶该面包车当天到达扬武镇大开门住宿,22日上午开车一同前往新平县扬武镇丕且莫村委会期都得小组集体(沙锅咪山、老余寨山)山上非法采集“倒钩刺”树16株(王XX17株),被扬武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堵获(无销售、无违法所得)。经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野生植物鉴定专家组对该植物进行鉴定,经参照《中国植物志》等资料,采用形态学的方法对检材(含茎、叶、果)进行检验鉴定;该植物为蔷薇科蔷薇属“大花香水月季”(拉丁名Rosaodorata var.gigantea)。“大花香水月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版)中二级保护物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当事人陈述;2.证人证言;3.物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2 月 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新林草罚权告〔2026〕002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þ1.你放弃陈述申辩。 □2.你于 ———年 —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 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大花香水月季:壹拾陆株(16株)。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政指定账户(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此电子书由手机短信提供。缴款方式:请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上“缴款码”或银行柜面等方式完成资金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 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