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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林草罚决〔2026〕01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新平福林绿化工程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427MA6P2EUK4Q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陈俊芳 职务: 单位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掌乡XXXXXXX 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6年03月06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从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能新平梭山林光互补光伏电站EPC项目部承包的华能新平梭山林光互补光伏电站(150MW)项目工程建设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4年09月起在平掌乡仓房村旧寨小组大荒地山、大窝塘山,松树林小组松树梁子山,联合村下格界小组老罗坟山,新寨小组对门小松林山,梭山村中山老王寨小组老发马干沟头山、大龙塘山超范围占用林地建铁塔、箱式变压器、挖施工便道、1#地块53号光伏板方阵。经技术人员鉴定,权属:仓房村旧寨小组杜XX等6户,大荒地山、大窝塘山;松树林小组罗XX、康XX,松树梁子山;联合村下格界小组集体林,老罗坟山;新寨小组张XX、张XX,对门小松林山;梭山村中山老王寨小组集体林,老发马干沟头山、大龙塘山;地类:经济林林地、能源林林地、其他林地;林种: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类别:重点商品林和一般商品林;面积:707.07平方米(其中,其他林地面积419.79平方米,能源林林地面积163.41平方米,经济林林地面积123.87平方米。),8基铁塔面积409.29平方米,8台箱式变压器面积182.942平方米,便道路面积114.519平方米,光伏板列正区113个立柱桩脚面积0.319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便道114.519平方米尚具备林业生产条件,其余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笔录、辨认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据为证。2026年03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新林草罚权告〔2026〕014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新平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0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伍万陆仟伍佰玖拾柒元玖角陆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6597.96元x1倍=56597.96元)。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财政指定账户(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此电子书由手机短信提供。缴款方式:请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上“缴款码”或银行柜面等方式完成资金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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