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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林草罚决〔2026〕021号 被处罚人姓名:马XX 性别:男出生日期:199X年5月1X日 身份证号码:530427XXXXXXXXXXXX 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XXXXXXXXXX 户籍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XXXXXXXXXX 本机关对你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5年10月擅自占用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社区丁苴西村小组“白达莫克”(寨子脚)集体林地挖农用车便道,经技术人员鉴定:权属:新平县桂山街道丁苴西村小组集体;地类:灌木林地;林种:木质能源林;优势树种:其他灌木;森林类别:商品林;占用林地面积:273.4平方米(0.4亩),无附着物具备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2026年4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新林草罚权告〔2026〕021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新平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24日前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伍佰柒拾肆元壹角肆分(273.4m2×恢复植被所需费用3.5元/m2x0.6倍=574.14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财政指定账户(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此电子书由手机短信提供。缴款方式:请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上“缴款码”或银行柜面等方式完成资金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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