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6-04-24 18:04   点击率:0打印】【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草罚决2026023

被处罚人姓名XX  性别 出生日期197X31X

身份证号码532428XXXXXXXXXXXXX

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XXXXXXXXXXXXXX

本机关对你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为用挖机进行农地耕挖,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63月擅自占用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社区丁苴西村小组蚂蟥箐集体林地修挖机通道造成林地破坏经技术人员鉴定地类:乔木林地林种:环境保护林;优势树种:云南松;森林类别:省级公益林占用林地面积:107.5平方米(0.2亩),无附着物具备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笔录、辨认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20264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2026023),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于2026年1024日前恢复植被。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财政指定账户(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此电子书由手机短信提供。缴款方式:请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上“缴款码”或银行柜面等方式完成资金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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