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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林草罚决〔2026〕027号 被处罚人姓名:尹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530122XXXXXXXXXX 工作单位:———— 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XXXXXXXXXX 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XXXXXXXXXX 本机关对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2026年4月1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新平县扬武镇大开门社区大开门小组二山湾(地名:杀鸡吃箐)集体山上占用林地建车辆充电站场地。经林业工程师进行鉴定,地类为其他林地;森林类别:商品林;占用林地面积为559.6平方米,折合0.8亩,场地用20cm厚混凝土硬化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其行为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2026年5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新林草罚权告〔2026〕027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本机关认为——,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和《新平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1月2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壹万贰仟零捌拾柒元叁角陆分,即559.6平方米×(17元/平方米+19元/平方米)×0.6倍=12087.36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指定账户(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此电子书由手机短信提供。缴款方式:请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上“缴款码”或银行柜面等方式完成资金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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