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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林草罚决〔2026〕04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云南省高原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7MA6K7CX583 法定代表人: 褚某某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XXXXXXXXX 本机关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于2026年 5 月 13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1月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到老厂乡马房村委会“过漫山”(小地名)集体山上占用林地修建水池。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测量鉴定,占用面积为5213㎡(7.82亩),地类:乔木林地;林种:一般用材林;树种:栎类,其行为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2026年5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新林草罚权告〔2026〕043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及《新平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于2026年12月2日前恢复植被;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5213㎡×3.5元/㎡=18245.5元)2.1倍的罚款,即:5213㎡×3.5元/㎡×2.1倍=38315.55元(叁万捌仟叁佰壹拾伍元伍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财政指定账户(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此电子书由手机短信提供。缴款方式:请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上“缴款码”或银行柜面等方式完成资金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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