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林草罚决〔2026〕050号 被处罚人姓名: 胡某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1月1X日 身份证号码: 532428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现住址: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水塘镇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水塘镇XXXXXXXXXXXXXX 本机关对你( 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 行为,于 2026年 6 月 2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 于2026年5月29日凌晨3时,在新平县水塘镇水塘社区水塘小组老营盘山上涉嫌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焚烧地里的桉树叶和竹枝的行为。经林业工程师对涉案焚烧地块进行鉴定,地类为竹林地;林种为经济林;优势树种为龙竹;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过火面积1854平方米(2.78亩)。其行为构成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物证;2.当事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6 月 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新林草罚权告【2026】第050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 在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的行为,违反了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1500.00元整(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财政指定账户(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此电子书由手机短信提供。缴款方式:请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书上“缴款码”或银行柜面等方式完成资金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