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商务局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有关企业: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经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商务局 2022年3月7日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市监反垄断规[2021]2号),结合《玉溪市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工作方案》(玉市监通〔2022〕2号)文件精神,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更好服务营商环境,优化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现就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实施细则》文件。通过规范行业行为、强化商贸领域行业主管监督和指导服务功能,优化招商引资、内贸流通、外贸服务、改善投资环境,树立商务系统新风正气为重点,着重解快不适应投资市场环境、制约服务业发展、损害商贸企业和群众利益方面的问题,打造优质的商务软环境,为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服务。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审查原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单位拟在政策措施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细则》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自局主要领导审查后,交由局办公室复查,经公平竞争审查复查后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1.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联系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相关科室须在提交公平竞争审查前充分征求其意见。 3.县商务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遭循审查基本流程,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见附件)。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4.各股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提交书面审查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5.各股室在进行自查时,可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一)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外贸股,牵头推动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内贸股配合各科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协调第三方机构等开展复核。各科室需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专门人员,确保审查力量与审查任务相适应。 (二)审查程序 各股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遵循审查基本流程,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措施的起草股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上述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审查标准 第一类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3.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子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六)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5.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七)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2.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3.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类 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 属干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须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1.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2.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审查程序 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1.各科室、单位拟出台政策措施时,要按照审查范围要求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属于审查范围内的政策措施需要对照本方案所列审查标准进行自查,审查合格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审查表一式两份,经局长审核后签字,两份交办公室,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一份随文件签发审批单存档,一份交由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专职人员进行存档。复查不合格,由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专职人员出具书面材料,并联系相关科室整改。不在审查范围内的政策措施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需要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2.局文件签发审批单上已经设置公平竞争审查项,各科室、单位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对需要进行审查的,由经办人在此项上填写“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不需要进行审查的,填写“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对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综合料不予发文。 六、责任追究 1.政策制定科室、单位应当将需要进行审查的文件等材料交由综合科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2.局办公室负责本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各股室要对自己出台、拟出台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前的自查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应当及时纠正。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 涉及行业领域 |
|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机构 | 名称 |
| 联系人 电话 | 审查机构 | 名称 |
| 联系人 电话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情况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咨询 及第三方 评估情况 (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审查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适用 例外规定 | 是 否 | 选择“是”时 详细说明理 |
|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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