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出口两用物项是否需要事先进行经营登记?
答:根据商务部令2025年第2号,两用物项出口经营登记已取消。
18.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在哪里能找到办事指南?
答:企业可在商务部官网—安全与管制局—在线办事栏目,或登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应用系统首页,查询相应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基本信息、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方式等。
19.一个合同/订单可以申请多单许可吗?
答:同一份合同/订单通常对应一单申请,如确有需要将一份合同/订单分批申请多单许可,应书面说明原因,且分批申请商品数量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总数量。另,一单申请表不能对应多个合同号。
20.同一单申请的物项需要分批出口怎么办?
答:根据现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为便利出口经营者分批出口,一份申请表可申请分领多个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2个,可在系统填报申请时在相应栏目做出选择。
21.许可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材料一般包括: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协议的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进口商、最终用户情况介绍(含中文译件);
(七)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哪些材料还需要进行书面提交?
答:需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及有签字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报送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其他申请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文件。涉及需要“双认证”材料的出口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上述纸质材料一并报送至商务部。
2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需要提供原件吗?
答:必须提供有最终用户签字和盖章的原件,并附经出口商盖章确认翻译准确的中文译件。
24.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如何填写?
答:出口经营者应充分了解核实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在申请材料中对最终用途的描述应具体、准确,而非泛泛说明使用领域。如部分石墨物项的最终用途为用于生产耐火砖、阻燃剂等。
25.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上的最终用途描述可以有差别吗?
答: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上对出口物项最终用途的中英文描述都应保持一致。
26.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未找到对应海关商品编号,应如何填写?
答:并非所有管制物项都匹配了海关商品编号。如拟出口货物的技术指标已达到管制标准,但目录中未提供海关商品编号,出口经营者可自行如实填写拟出口物项的海关商品编号。出口管制的两用技术,出口经营者无需填写海关商品编号,但必须填写物项名称及管制编码。
27.申请表中物项数量以千克为单位,合同中是其他计量单位,如何处理?
答:如出口合同以磅、片、个等为计量单位,但出口许可申请表中是以千克为计量单位,则应将合同数量折算为千克填写,并提供折算情况说明。
28.两用物项报关时可否超出许可证上所列数量?
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每批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物项报关时,其溢装数量按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29.申请表中的收货人是否可以填写中间商?
答:如果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还有中间商,收货人也可以填写中间商,但需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附中间商与进口商、中间商与最终用户签署的贸易合同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提供中间商承诺合规交易的文件。
30.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是否可以其签名章替代?
答: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不能以签名章替代;如其他人员代签,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1.对出口数量的合理性做补充说明有什么要求?
答:出口经营者可结合对最终用户的历史出口情况,以及最终用户自身情况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下游客户需求等。
32.货物名称与管制物项相同或类似,但是技术指标没有达到对相关管制物项描述的要求,是否需要办证?
答:未达到管制指标的货物不属于管制清单所列的管制物项,一般不需要申请出口许可;但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如出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或被告知拟出口物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风险,则应申请出口许可。
33.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目前单项许可的许可证有效期一般是6个月。如许可证有效期跨年度,且晚于次年3月31日,则可在3月31日前向当地领证机构换领为实际有效期的许可证。
3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换领许可证?换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变更运输方式或报关口岸、根据市场变化微调商品价格、许可证延期等非关键要素,可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换领。申请者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写申请信息时选择“换领”,并上传以下材料:①新申请表;②旧许可证;③暂时停止使用旧许可证件的有关证明材料;④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一般情况下,一份许可证只能申请换领一次。
35.什么是通用许可?
答: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或者多个最终用户进行多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通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
36.出口经营者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通用许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出口经营者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用许可。建议有意申请通用许可的出口商提前与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申请通用许可,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四)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五)两用物项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有关情况说明。
(六)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运行情况说明;
(七)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申领及使用情况说明;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7.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通用许可?
答:出口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通用许可:
(一)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
(二)5年内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严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三)属于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管控名单内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
(四)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获得通用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已经获得的出口许可证件。
38.如果未能申请到通用许可,出口经营者应该怎么办?
答:未取得通用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申请单项许可。
39.申请许可证的常见错误有哪些?
答:常见错误包括:
(1)申请材料不完整,未按要求上传或补充材料附件,申请表缺少出口商盖章、骑缝章、法人签字或落款日期等;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缺少负责人的亲笔签字,或以签字章代替亲笔签字等;承诺要点不一致,商品名称前后不一致,最终用途描述不清晰等;中文译件翻译错误,未按要求翻译最终用户企业名称、地址,译件缺少落款,出口商未加盖公章,中英文表述不一致等;港澳台地区未按专用模板出具等;
(3)申请表与合同中的合同号、合同日期不一致;
(4)申请表数量金额与合同不一致;
(5)申请表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中英文最终用途表述不一致,最终用途描述过于笼统泛泛,存在明显语句不通、语法错误等;
(6)申请表出口商、进口商、最终用户相关信息有缺失,或与上传附件的用户介绍不一致;缺少进口商、最终用户介绍,或介绍内容过于笼统无法说明出口数量合理性等;
(7)申请人身份证明缺失、不完整、过期或者未出具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8)产品技术说明等未对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列明相关指标参数;
(9)进口国与中间商国别不一致,最终用户地址、最终用户国别与合同目的港口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