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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信息 |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填报指南(三):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4-15 11:04   点击率:0打印】【关闭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

填报指南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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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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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出口两用物项是否需要事先进行经营登记?

答:根据商务部令2025年第2号,两用物项出口经营登记已取消。

18.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在哪里能找到办事指南?

答:企业可在商务部官网—安全与管制局—在线办事栏目,或登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应用系统首页,查询相应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基本信息、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方式等。

19.一个合同/订单可以申请多单许可吗?

答:同一份合同/订单通常对应一单申请,如确有需要将一份合同/订单分批申请多单许可,应书面说明原因,且分批申请商品数量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总数量。另,一单申请表不能对应多个合同号。

20.同一单申请的物项需要分批出口怎么办?

答:根据现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为便利出口经营者分批出口,一份申请表可申请分领多个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2个,可在系统填报申请时在相应栏目做出选择。

21.许可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材料一般包括: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协议的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进口商、最终用户情况介绍(含中文译件);

(七)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哪些材料还需要进行书面提交?

答:需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及有签字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报送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其他申请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文件。涉及需要“双认证”材料的出口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上述纸质材料一并报送至商务部。

2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需要提供原件吗?

答:必须提供有最终用户签字和盖章的原件,并附经出口商盖章确认翻译准确的中文译件。

24.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如何填写?

答:出口经营者应充分了解核实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在申请材料中对最终用途的描述应具体、准确,而非泛泛说明使用领域。如部分石墨物项的最终用途为用于生产耐火砖、阻燃剂等。

25.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上的最终用途描述可以有差别吗?

答: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上对出口物项最终用途的中英文描述都应保持一致。

26.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未找到对应海关商品编号,应如何填写?

答:并非所有管制物项都匹配了海关商品编号。如拟出口货物的技术指标已达到管制标准,但目录中未提供海关商品编号,出口经营者可自行如实填写拟出口物项的海关商品编号。出口管制的两用技术,出口经营者无需填写海关商品编号,但必须填写物项名称及管制编码。

27.申请表中物项数量以千克为单位,合同中是其他计量单位,如何处理?

答:如出口合同以磅、片、个等为计量单位,但出口许可申请表中是以千克为计量单位,则应将合同数量折算为千克填写,并提供折算情况说明。

28.两用物项报关时可否超出许可证上所列数量?

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每批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物项报关时,其溢装数量按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29.申请表中的收货人是否可以填写中间商?

答:如果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还有中间商,收货人也可以填写中间商,但需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附中间商与进口商、中间商与最终用户签署的贸易合同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提供中间商承诺合规交易的文件。

30.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是否可以其签名章替代?

答: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不能以签名章替代;如其他人员代签,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1.对出口数量的合理性做补充说明有什么要求?

答:出口经营者可结合对最终用户的历史出口情况,以及最终用户自身情况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下游客户需求等。

32.货物名称与管制物项相同或类似,但是技术指标没有达到对相关管制物项描述的要求,是否需要办证?

答:未达到管制指标的货物不属于管制清单所列的管制物项,一般不需要申请出口许可;但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如出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或被告知拟出口物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风险,则应申请出口许可。

33.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目前单项许可的许可证有效期一般是6个月。如许可证有效期跨年度,且晚于次年3月31日,则可在3月31日前向当地领证机构换领为实际有效期的许可证。

3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换领许可证?换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变更运输方式或报关口岸、根据市场变化微调商品价格、许可证延期等非关键要素,可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换领。申请者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写申请信息时选择“换领”,并上传以下材料:①新申请表;②旧许可证;③暂时停止使用旧许可证件的有关证明材料;④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一般情况下,一份许可证只能申请换领一次。

35.什么是通用许可?

答: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或者多个最终用户进行多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通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

36.出口经营者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通用许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出口经营者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用许可。建议有意申请通用许可的出口商提前与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申请通用许可,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四)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五)两用物项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有关情况说明。

(六)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运行情况说明;

(七)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申领及使用情况说明;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7.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通用许可?

答:出口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通用许可:

(一)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

(二)5年内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严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三)属于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管控名单内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

(四)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获得通用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已经获得的出口许可证件。

38.如果未能申请到通用许可,出口经营者应该怎么办?

答:未取得通用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申请单项许可。

39.申请许可证的常见错误有哪些?

答:常见错误包括:

(1)申请材料不完整,未按要求上传或补充材料附件,申请表缺少出口商盖章、骑缝章、法人签字或落款日期等;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缺少负责人的亲笔签字,或以签字章代替亲笔签字等;承诺要点不一致,商品名称前后不一致,最终用途描述不清晰等;中文译件翻译错误,未按要求翻译最终用户企业名称、地址,译件缺少落款,出口商未加盖公章,中英文表述不一致等;港澳台地区未按专用模板出具等;

(3)申请表与合同中的合同号、合同日期不一致;

(4)申请表数量金额与合同不一致;

(5)申请表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中英文最终用途表述不一致,最终用途描述过于笼统泛泛,存在明显语句不通、语法错误等;

(6)申请表出口商、进口商、最终用户相关信息有缺失,或与上传附件的用户介绍不一致;缺少进口商、最终用户介绍,或介绍内容过于笼统无法说明出口数量合理性等;

(7)申请人身份证明缺失、不完整、过期或者未出具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8)产品技术说明等未对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列明相关指标参数;

(9)进口国与中间商国别不一致,最终用户地址、最终用户国别与合同目的港口不一致。

三、业务咨询(物项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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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出口的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答:出口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判断拟出口的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也可借助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发布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数据库辅助查询(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 页面左侧)。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咨询时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41.业务咨询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出口经营者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出口业务咨询。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拟出口物项名称、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具体可咨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42.出口经营者在咨询函申请中如何提交物项技术指标?

答:出口经营者需要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有关物项技术描述提供拟出口商品相应的技术指标。

43.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品可以申请业务咨询吗?

答: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法规已明确列明了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可清晰识别,无需申请业务咨询。

44.业务咨询答复函有效期是多久?

答:答复函自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5.企业如何获取业务咨询答复函?

答:审核通过后,企业可在系统内自行下载打印。

46.不同型号的产品能否合并申请业务咨询?

答:业务咨询根据拟出口物项本身属性进行研判,如不同型号产品核心技术指标一致,可合并办理咨询。

47.含有镓化合物的器件或材料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相关规定,管制的镓相关物项包括:

a.金属镓(单质);

b.氮化镓(包括但不限于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

c.氧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

d.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等形态);

e.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

f.铟镓砷;

g.硒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

h.锑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

氮化镓充电器、铟锡氧化物靶材(即ITO)、氧化铟镓锌靶材(即IGZO)、光纤、有机锗、锗烷、氯化镓、石榴石晶体、导热膏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除外。

48.人造石墨粉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人造石墨粉不具备抗折强度技术指标,不能同时满足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要求,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49.对人造石墨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三项指标的描述应如何理解?

答:同时满足①高纯度(纯度>99.9%)、②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③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这三项指标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经营者在办理相关出口许可申请时,应在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中列明其纯度、抗折强度、密度的实际值。

50.使用金属或纤维等材料增强的石墨制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使用金属或纤维等材料(如棉纤维、玻璃纤维、石棉、四氟芳纶、聚四氯乙烯)增强的石墨盘根、石墨垫片、石墨复合板、石墨线、石墨环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除外。

51.哪些商用密码产品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

答:商用密码产品进出口许可适用范围为商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和海关总署2020年第63号公告发布的《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密码局2024年第51号公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所列物项。如对照上述清单标准仍无法判定是否需办理商用密码产品进出口许可,可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业务咨询。

52.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0号公告中1C117.d项下钨相关物项是否包括简单混合物?

答:仲钨酸铵、氧化钨、碳化钨与其他物项的简单混合物,未烧结金属碳化钨均属于当前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53.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0号公告中1C117.c.2项下“机械加工”如何理解?

答:此次列管的固态钨(1C117.c),要求其同时符合材料成分条件(1C117.c.1)和相关尺寸、形状要求(1C117.c.2)。因固态钨的材料性质,此处“机械加工”仅指车、铣、刨、磨等切削工艺(“由大变小”),而不包括挤压、拉伸、扩管等工艺(“由小变大”)。

54.偏钨酸铵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偏钨酸铵是钨的酸性化合物,不属于当前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除外。

55.已烧结金属碳化钨等相关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已烧结金属碳化钨、碳化钨板(块、棒、球)、碳化钨金属陶瓷、碳化钨合金粉、碳化钨废碎料;以碳化钨制成的硬质合金钻头、刀片等;金刚石复合片;钨钩(含钨钢)、冲压模具(含钨钢)、铣刀(含钨钢);钨丝均不属于当前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除外。

56.碲锌镉靶材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碲锌镉靶材属于当前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57.碲化镉、碲化锌制造的太阳能组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碲化镉、碲化锌制造的太阳能组,碲化镉薄膜光伏组件,碲化镉发电玻璃,碲锌镉高分辨探头均不属于当前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除外。

四、合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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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如何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

答:可参考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后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结合出口商实际情况建立相关合规制度。如有具体困难,可联系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

59.哪些类型的出口经营者需要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

答:除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外,为两用物项出口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从事商用密码产品进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经营者,以及从事两用物项研发、生产等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均可参照建立相应的合规制度。

60.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并有效运行有什么好处?

答: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可以做到:(1)事前预防:交易前审查,预防违规风险;(2)事中补救:发现可疑情况,自查自纠,主动报告,迅速补救,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3)事后减损:发生违规后,协助查处,证明已尽审慎义务,减少损失。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61.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根据《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应遵守:(1)合法性原则。出口经营者应将严格执行国家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的根本原则,充分认识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意义。经营者的相关行为须符合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独立性原则。内部合规制度是出口经营者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营管理体系中独立存在。出口经营者通过内部合规制度的流程控制和制度保证,对自身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并自我监督,对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行为,内部合规制度可行使一票否决权。(3)实效性原则。出口经营者结合经营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实现高层重视、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定期评估、不断完善的运行系统,以切实发挥内部合规制度对出口经营活动的监督管控作用。

62.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具体包括哪些要素?

答:良好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主要包括九个基本要素:一是拟定政策声明,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明确的合规承诺,企业中高层应带头践行合规承诺;二是建立组织机构,要求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的组织管理体系,并明确相关职责;三是全面风险评估,要求企业定期全面评估出口管制风险,梳理可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四是确立审查程序,要求企业对交易从接触订单之初到完成发货进行全流程审查;五是制定应急措施,及时识别违规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报告违规情况;六是开展教育培训,确保全员覆盖、因岗施教;七是完善合规审计,确保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有效运行;八是保留资料档案,要求企业定期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存档;九是编制管理手册,并及时更新维护。

63.出口经营者在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时,应该拟定怎样的政策声明?

答:政策声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阐明出口管制合规的基本目的和重要意义;

(2)承诺遵守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

(3)承诺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从事违反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商业活动;

(4)明确表示对出口管制合规的支持;

(5)承诺在商业活动前,对出口管制风险进行评估审查;

(6)强调员工熟悉出口管制相关规定并认真遵守的重要性,并要求员工遵守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情况下不得违规出口;

(7)列明违反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和可能受到的处罚;

(8)提供企业出口管制合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4.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时,出口经营者应建立怎样的组织机构?

答:出口经营者可根据自身实际及“全面风险评估”结果,建立由决策层支持、出口管制合规部门牵头负责、各业务单位具体落实合规工作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合规管理组织构架。出口经营者应确定组织架构各层级,明确出口管制合规人员选拔标准、岗位职责、权限与联系方式,并将合规工作表现纳入绩效考核。有条件的出口经营者可参考以下组织管理体系,或将出口管制合规组织机构嵌入现有合规管理体系;尚不具备条件的出口经营者可根据出口管制业务规模、全面风险评估结果等酌情调整。

65.出口经营者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全面的风险评估是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的基础。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经营物项情况;(2)客户情况;(3)技术与研发情况;(4)内部运作情况;(5)出口管制相关信息情况;(6)第三方合作伙伴情况;(7)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可见《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并可根据出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对照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66.出口经营者在签约前审查环节需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出口经营者在签约前审查环节需要对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及运输路径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详见《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并可对照附件中的《警示性行为参照表》关注客户是否存在一些警示性异常行为。

供稿:县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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