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水罚字〔2023 〕7号 | 未经批准擅自在者竜乡渔科河渔科小组河段开采砂石资源活动案。 | 姚有才 |
| 姚有才 | 新平县水利局于2023年9月6日、7日接到有人采用微信传图、微信交流形式举报称:有人未经批准擅自在者竜乡渔科河渔科小组河段开采砂石资源活动,要求给予查处。新平县水利局接到举报后,于2023年9月9日、9月14日分两次派出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发现者竜乡渔科河渔科小组河段确实存在开采砂石资源活动的情况。经检查,现场有成品砂15立方米、成品公分石60立方米、毛石200立方米,有机械挖机二台,型号分别为FR215E2 RHNWDDA1G6G30和E6135F,有装载机一台,型号为FL953 NKD2J1A301,有牌号为云FV4952皮卡车一辆、牌号为云F53003运输车一辆,有洗砂设备一套。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姚有才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同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新水责停字﹝2023﹞9号),《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得知采砂人为竜乡渔科村民委员会渔科小组133号的姚有才,经询问姚有才,姚有才承认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2023年8月起擅自在者竜乡渔科河渔科小组河段开采砂石资源。 | 违反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类“河道管理”第十三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执行标准”第1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第(1)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的水行政处罚。 |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 | 2023年11月15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水罚字〔202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