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平南恩糖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戛洒镇大道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7098181842 法定代表人:夏富成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2023年11月27-28日,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7日,你公司造纸污水处理厂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127mg/L,超过你公司现执排污许可证核准该排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限值90mg/L的0.41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书证。 1.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12月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监字[2023]65号)。证明:2023年11月27日采样时,你公司造纸污水处理厂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127mg/L,比你公司现执排污许可证核准该排口排放化学需氧量浓度限值90mg/L超0.41倍。 2.2023年11月30日、12月19日、12月20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三次对你公司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污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现场检查表》。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仪器标准样品核查结果显示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核查存在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误差范围情况。 3.2023年12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陶晓睿、金春华提取《法人授权委托》,《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副本)、夏富成和2名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纳海兴、李绍云)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是云南新平南恩糖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富成;纳海兴、李绍云所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的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二)视听资料。 2023年11月27-28日,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陶晓睿、金春华现场检查核查制作的《现场照片、录像(或录像截图)说明》。证明:①11月27日采样时,你公司造纸污水处理厂排口外排废水目测呈淡茶色、有泡沫;②11月27日,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你公司造纸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的废水进行现场采样时,你公司有三名管理人员在现场陪同。 (三)证人证言。 2023年12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副总经理纳海兴、环保管理人员李绍云)。①南恩公司副总经理纳海兴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11月27日,纳海兴未在南恩公司污水处理厂现场;认可执法人员拍摄的废水排放口照片有泡沫属实。②南恩公司环保管理人员李绍云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11月27日,李绍云在南恩公司污水处理厂现场,当日南恩公司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废水经处理后的外排废水有泡沫。 (四)现场笔录。 2023年11月27-28日,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①2023年11月27日现场核实检查时,南恩公司造纸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目测呈淡茶色、有泡沫;②2023年11月27日,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南恩公司污水处理厂入戛洒江排口废水及污水处理厂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 2023年11月27日,你公司造纸污水处理厂废水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127mg/L,超你公司现执排污许可证核准该排口排放化学需氧量浓度限值90mg/L的0.41倍。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你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第9–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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