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扬武镇大开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750656287Y 法定代表人:李勇春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鲁奎山铁矿35万t/a开采项目废石加工场内新增建设1套破碎-筛分-磁选废石加工生产线(以下简称新废石加工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经调查核实: 你公司新废石加工生产线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于2021年5月建成后投入生产,至2024年3月已加工产品248,983.12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2024年4月10日,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跃伟提供的:①《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李勇春身份证、公司文员王跃伟身份证等原件或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春,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合法有效。②《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鲁奎山铁矿35万t/a开采项目环保备案的函》(云环函〔2020〕362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鲁奎山铁矿35万t/a开采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版)节选等复印件,证明:新废石加工生产线所需的环保手续不包含在原有鲁奎山铁矿35万t/a开采项目内。 2.2024年5月14日,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李勇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公司副厂长陈孝旦身份证复印件、《鲁奎山铁矿2021年5月至2024年3月矿山回收利用矿发矿台账》,证明:李勇春、陈孝旦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合法有效;2021年5月至2024年3月,新废石加工生产线总加工出248,983.12吨产品(回收利用矿)。 (二)视听资料。 2024年4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陶晓睿、金春华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照片、录像(或录像截图)说明》,证明:新废石加工生产线建成的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有:1个进料口、1个给料仓、2台破碎机、3台筛分机、1套(2台)磁选设备、9条皮带运输机。现场检查时,生产线旁有待加工原料和少量近期已加工好的产品堆存。 (三)证人证言。 2024年5月1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陶晓睿、金春华对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副厂长陈孝旦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新废石加工生产线于2021年2月开始建设,于2021年5月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 (四)当事人的陈述。 2024年5月1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陶晓睿、金春华对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李勇春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李勇春于2007年11月到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工作至今,职务是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②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现有职工220人(其中工人190人、管理人员30人),该公司矿山产品直接进入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不独立核算营业收入,2023年产品产值2000多万元。③新废石加工生产线是在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鲁奎山铁矿35万t/a开采项目废石加工场场区内新增建设的,没有依法办理过有关环保手续,于2021年2月开始建设,于2021年5月完成建设后投入生产,2021年5月至2024年3月总加工出248,983.12吨产品(回收利用矿)。④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与云南崇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环保服务合同》,目前,本案案涉项目环评报告正在办理中。 (五)现场笔录。 2024年4月1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陶晓睿、金春华现进行场检查,并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新废石加工生产线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21年2月开始建设,于2021年5月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截至2024年3月,该生产线已加工产品约25万吨。 你公司新废石加工生产线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于2021年5月建成后投入生产,至2024年3月已加工产品248,983.12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第9–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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