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宝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775500588H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振新路39号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7月2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万吨球团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问题进行核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的《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万吨球团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 2.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 3.大气预测未预测PM2.5与二噁英,也未说明不预测的原因,属于遗漏。 4.文本给出的脱硝位置温度低,不能满足SCR脱硝的要求,文本对此未作论证,导致结论不可信。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2024年7月24日,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志华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柴宝寿身份证、代理人丁松、杨志华身份证等原件或复印件。证明: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柴宝寿,违法主体适格以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合法有效。 (2)2024年7月24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方慧、普志楠调取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核查的通知》、《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万吨球团生产线技改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线索及处理意见汇总表》等附件材料。证明:《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万吨球团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①遗漏评价因子,按《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表2规定,球团焙烧废气评价遗漏二噁英。脱硫废水评价因子中遗漏《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中规定的总铊。②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脱硫废水未描述本项目现有工程球团脱硫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水污染物总铊的达标排放情况,不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中规定。③大气预测未预测PM2.5与二噁英,也未说明不预测的原因,属于遗漏。④SCR脱硝工艺需要烟气温度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有效,文本给出的脱硝位置温度低,不能满足SCR脱硝的要求,文本对此未作论证,导致结论不可信。 (3)2024年8月3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方慧、普志楠提取《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万吨球团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称《报告书》)节选第6页、15-18页、47-54页、259-261页复印件。证明:案涉项目环评报告书评价因子、建设项目概况描述、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内容等该《报告书》的编制情况。 2.当事人的陈述。 2024年7月24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方慧、普志楠对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丁松、环保负责人杨志华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4年7月24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文件开展现场核查。经核实,《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万吨球团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质量问题:①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②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脱硫废水未描述本项目现有工程球团脱硫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水污染物总铊的达标排放情况。③大气预测未预测PM2.5与二噁英,也未说明不预测的原因,属于遗漏。④SCR脱硝工艺文本给出的脱硝位置温度低,不能满足SCR脱硝的要求,文本对此未作论证,导致结论不可信。 3.现场笔录。 2024年7月24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方慧、普志楠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制作《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万吨球团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质量问题:①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按《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表2规定,球团焙烧废气评价遗漏二噁英;脱硫废水评价因子中遗漏《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中规定的总铊。②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脱硫废水未描述本项目现有工程球团脱硫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水污染物总铊的达标排放情况,不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中规定。③大气预测未预测PM2.5与二噁英,也未说明不预测的原因,属于遗漏。④SCR脱硝工艺需要烟气温度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有效,文本给出的脱硝位置温度低,不能满足SCR脱硝的要求,文本对此未作论证,导致结论不可信。 (三)违法事实 你公司《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万吨球团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上述质量问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第9-0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玉溪红山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万吨球团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上述质量问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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