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水利局 2024 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第5号)


来源:新平县水利局 时间:2024-10-30 08:10   点击率:78打印】【关闭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案情简介)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1新水罚字﹝2024﹞5 号  玉溪市永金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云南省S35永金高速新平(老船口)至元江(红光)段水土保持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案。玉溪市永金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91530427MA6PQTQD3J杨劲屾玉溪市永金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高速公路水土保持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现场抽查发现:原方案批复中的27号、28号、29弃渣场变更为目前的2-2号弃渣场(戛洒镇麻栗小组上方)、3-1号弃渣场(腰街隧道进口)、3-2号弃渣场(腰街大平掌小组旁)弃渣场,扰动地表面积由原来批复的12887.1平方米、13486.5平方米、10889.1平方米变更为目前的24375.6平方米、32267.7平方米和45354.6平方米,弃渣量由原来批复的8.9万立方米、6.19万立方米、8.09万立方米分别变更为现在的11万立方米、30立方米、32.53万立方米。在查阅相关批复及监测单位提供的资料发现,《水保方案》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区防治责任范围1100.64公顷,实际发生的较《水保方案》及批复的防治范围面积为731.6公顷,减少了约33.6%,原《水保方案》批复设立弃渣场数量为59个,实际弃渣场数量是21个,使用原批复弃渣场个数1个,有20个弃渣场位置均发生变更,原设计方案批复总弃渣量为682.11万立方米,实际监测产生弃渣量为889.62万立方米,变更幅度达30.42%。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其余渣场也存在类似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进行处罚。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2024年10月29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水罚字〔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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