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东: 公民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xxxxx16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新区37号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9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结合“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发现的问题线索,对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 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项目于2022年6月底建成并投入生产至案发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该公司年产3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项目投产至今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你作为该公司年产3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项目厂长,对环境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4年9月5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洪翔和刘亚东身份证复印件、本案案涉项目环评报告表部分内容节选和环评批复等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洪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厂长刘亚东,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其调查合法有效;涉案项目环评报告表所提污染治理对策措施和项目环评批复要求。 2024年9月1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截取“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结果截图。证明: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项目未验收;该建设项目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2024年9月26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提取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2022年至2023年购买生产原料和产品产量台账记录。证明: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已经投入生产,2022年至2023年购买生产原料和产品产量台账记录符合工业微型企业标准。 2.当事人的陈述。 2024年9月5日、2024年9月26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涉案项目厂长刘亚东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玉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刘亚东于2022年6月到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该公司年产3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项目厂长,负责该项目生产、销售等工作;涉案项目投产时间是2022年6月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项目生产工艺及生产时排放废气种类;项目年产值260万元至270万元;项目投产以来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3.证人证言。 2024年9月5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施万德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玉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施万德于2022年9月到该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整个厂的生产工作,公司现有职工人数11人以及2023、2024年生产产量及产值;涉案项目现有环保设施配套情况;项目投产以来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4.视听资料。 2024年9月5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到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项目现有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及生产等状况。 5.现场笔录。 2024年9月5日,新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涉案项目于2022年6月底建成并投入生产至案发时,粉碎工段除尘系统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设置布袋除尘器,只设置沙克龙旋风收尘器;烘干工段除尘系统环评及批复要求设置一套旋风+布袋除尘器,但实际建成旋风+喷淋除尘设施;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1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该建设项目投产至今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违法事实 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项目于2022年6月底建成并投入生产至案发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该公司年产3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项目投产至今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第9-10号、〔2024〕第9-10-1号)告知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及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11月29日,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另外还提出了对你个人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实施未验先投和无证排污系同一个违法排污事实,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并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必要条件之一。我局决定择一重处,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制度行为进行处罚。 我局对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要求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以及给予你个人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新平德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项目于2022年6月底建成并投入生产至案发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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