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4)9-11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时间:2025-01-06 15:01   点击率:15打印】【关闭

当事人:新平群隆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MA6K38L83P

地址:新平县戛洒镇戛洒居民委员会东磨村民小组(红山红物流园区A区)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10月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签收单》(编号:202409003)移交的环境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4月-7月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测)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使5辆柴油车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过检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4年10月11日,新平分局签收的《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签收单》(编号:202409003)。证明:新平群隆工贸有限公司在2024年4-7月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验)期间,存在对5辆车(湘FOLG25、云F78567、云FR5816、云FY1492、云FP4779)冒黑烟过检,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

2024年10月11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李文洪和朱望操身份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2505110502)及《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证书编号:823109712、823109711、824113584、824113585)等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新平群隆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洪,公司站长朱望操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其调查合法有效;新平群隆工贸有限公司具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

2024年10月11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提供的《玉溪市在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共6份);新平群隆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气检验费用“手写流水帐记录”拍照打印件。证明:新平群隆工贸有限公司在2024年4-7月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验)期间,分别于4月26日对车辆湘FOLG25首检过检、于4月17日对车辆云F78567首检过检(移交签收单所述时间4月7日不符)、于4月24日对车辆云FR5816第2次复检过检、于7月9日对车辆云FY1492首检过检、于7月5日对车辆云FP4779首检过检,同时对以上车辆在过检后出具了合格的《玉溪市在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上述五辆车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费用每辆车90元,共计450元人民币。

2024年11月18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站长朱望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工作人员李建林、李文旭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李建林、李文旭的调查及所述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

2.视听资料。

2024年10月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车辆湘F0LG25(4月26日8时50分)、云F78567(4月17日12时40分)、云FP4779(7月5日11时05分)、云FY1492(7月9日13时56分)、云FR5816(4月24日8时31分)在排气污染物检验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现象仍审核过检。

3.现场笔录。

2024年10月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场检查制作,新平群隆工贸有限公司站长朱望操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新平群隆工贸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7月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测)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使5辆柴油车(湘F0LG25、云F78567、云FP4779、云FY1492、云FR5816)冒黑烟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上述5辆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费用每辆车为90元人民币。

4.当事人的陈述

2024年10月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平群隆工贸有限公司站长朱望操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上述《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签收单》(编号:202409003)移交的环境问题,5辆车(湘F0LG25、云F78567、云FP4779、云FY1492、云FR5816)存在冒黑烟过检并出具《玉溪市在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属实,五辆车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费均为每辆车90元人民币;该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约400万元,从业人员21人,2024年预计营业收入约350万元、现有实际从业人员20人。

2024年11月18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作人员李文旭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李文旭参与检验了车牌号湘F0LG25、云F78567、云FP4779、云FY1492、云FR5816;《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签收单》(编号:202409003)移交的环境问题,除了车辆云F78567于2024年4月7日冒黑烟过检时间不符(实际时间4月17日),5辆车(湘F0LG25、云F78567、云FP4779、云FY1492、云FR5816)存在冒黑烟过检并出具《玉溪市在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的问题属实。

2024年11月18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作人员李建林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李建林参与检验了车牌号湘F0LG25、云F78567、云FP4779、云FY1492、云FR5816;上述《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签收单》(编号:202409003)移交的环境问题,除了车辆云F78567于2024年4月7日冒黑烟过检时间不符(实际时间4月17日),5辆车(湘F0LG25、云F78567、云FP4779、云FY1492、云FR5816)存在冒黑烟过检并出具《玉溪市在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的问题属实。

(三)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4年4月-7月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测)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使5辆柴油车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过检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9-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2024年12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复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案情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在2024年4月-7月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测)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使5辆柴油车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过检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元(¥450.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共计壹拾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整(¥105,4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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