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梦璇 公民身份号码:53042719*********5 经营地址:玉溪市新平戛洒镇磨刀村委会达耳小组(新平叶子家庭农场) 经营者:杨梦璇,男,傈僳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漠沙镇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10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玉溪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受理编号:YNYX2024100615041022)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反映对象为你经营的新平叶子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养殖场),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养殖场养殖废水从废水收集池PVC管接入口溢流出向外环境排放,外排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536mg/L,总磷平均浓度21.2mg/L,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超标准值400mg/L的0.34倍,总磷超标准值8mg/L的1.65倍。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4年10月10日,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外排废水进行现场采样,并于10月18日出具《监测报告》(新环监字[2024]75号)。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外排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536mg/L,总磷平均浓度21.2mg/L,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超标准值400mg/L的0.34倍,总磷超标准值8mg/L的1.65倍。 2024年10月10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养殖场经营者杨梦璇提供的《租赁合同》、养殖场的《营业执照》、杨梦璇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杨梦璇,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其调查合法有效;养殖场于2024年3月4日由刀文彪出租给杨梦璇使用,杨梦璇为该养殖场的经营管理者,租赁期间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债权债务与养殖场出租方刀文彪无关;租赁期间如有违法违规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杨梦璇承担,因环保出现的问题由杨梦璇承担所有责任。 2024年10月10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徐明辉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徐明辉(戛洒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其的调查合法有效。 2024年10月10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养殖场经营者杨梦璇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养殖场于2019年11月18日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953042700000088),于2023年6月7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530427MA6P2LWH1H001Z);养殖场配套建设1个容积300立方米的固定防雨防渗污水/尿液六级沉淀池,1个100m3的堆粪间;养殖规模为年存栏50头母猪、年出栏肥猪1000头。 2024年12月30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养殖场经营者杨梦璇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杨梦璇于2024年3月4日经营养殖场,养殖废水是在养殖场内收集后用一根100mm的白色PVC管引至养殖场东面的一个容积300m3的固定防雨防渗污水/尿液六级沉淀池内,然后免费提供给周边农户用于种植施肥;产生的猪粪收集于养殖场内,生猪销售完后统一销售给昆明晋宁有机肥老板用于施肥。 2.视听资料。 2024年10月1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养殖场养殖废水正从废水收集池PVC管接入口流出后,顺着废水收集池外墙脚流入外环境后流至达耳那不来箐;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从养殖场废水收集池流出进入外环境的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 3.现场笔录。 2024年10月1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制作经杨梦璇签字确认的《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养殖场养殖废水正从废水收集池PVC管接入口溢流出,溢流养殖废水顺着收集池外墙脚流入外环境后流至达耳那不来箐,最终流入戛洒江;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从养殖废水收集池溢流出进入外环境的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杨梦璇于2024年5月8日关猪经营至案发时,于10月7日第1次销售肥猪417头、10月8日第2次销售肥猪407头、10月9日第3次销售肥猪322头,现场检查时,存栏肥猪5头。 4.当事人的陈述。 2024年10月11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养殖场经营者杨梦璇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杨梦璇于2024年3月4日租赁养殖场经营使用,是新平叶子家庭农场的实际经营与管理者,负责整个养殖场的全部工作,养殖规模为年存栏50头母猪、年出栏肥猪1000头;因疏于检查和管理,导致案发时有养殖废水从废水收集池PVC管接入口溢流外排,溢流养殖废水顺着收集池外墙脚流入外环境后流至达耳那不来箐,最终流入戛洒江;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从养殖废水收集池流出进入外环境的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 (三)违法事实 你经营的养殖场养殖废水从废水收集池PVC管接入口溢流向外环境排放,外排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536mg/L,总磷平均浓度21.2mg/L,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超标准值400mg/L的0.34倍,总磷超标准值8mg/L的1.65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第9-0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2025年1月15日,你通过微信向我局提交《关于“玉环罚告字[2025]第9-01号”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复核,你提出的撤销或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案情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经营的养殖场养殖废水从废水收集池PVC管接入口溢流向外环境排放,外排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536mg/L,总磷平均浓度21.2mg/L,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超标准值400mg/L的0.34倍,总磷超标准值8mg/L的1.65倍的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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