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5〕9-13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时间:2025-05-28 17:05   点击率:0打印】【关闭

当事人新平铠恒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黎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077626255E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

2024年12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微博博主“湘中传媒”《惊悚!玉溪市新平县戛洒江畔环境污染如此严重谁来监管?》反映的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矿山废渣综合利用扩建项目(简称碎石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碎石厂有部分易产生扬尘物料(产品)堆存未遮盖、洒水降尘抑尘措施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

2024年12月2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经理周元章提供的:《营业执照》、马黎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新平铠恒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077626255E,法定代表人马黎红;《授权委托书》件,你公司经理周元章、生产副厂长李洪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周元章、李洪文为你公司授权办理此次生态环境调查相关事宜的代理人,对周元章、李洪文的调查及所述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

2024年12月26日,你公司经理周元章提交《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对我局执法人员提出的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

2025年1月24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经理周元章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节选)、《关于新平铠恒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废渣综合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玉环新局审〔2020〕28号)、《新平铠恒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废渣综合利用扩建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备案编号530427-2020-045-L)(节选),证明铠恒公司碎石厂环保手续齐全;《检测报告》(TYJC2024102109)复印件证明公司碎石厂自行监测工作情况;《新平铠恒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雾炮机使用情况登记表》(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碎石厂使用雾炮机情况

2.现场笔录

2024年12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由你公司周元章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检查时,石料加工处于停产状态部分易产生扬尘物料(产品)堆存未遮盖、洒水降尘抑尘措施不到位。

2025年1月24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场复查,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对碎石厂现有堆存的物料已用遮阴网进行了全遮盖,雾炮机正常启用,场区运输道路等安排人工洒水降尘。

3.视听资料

2024年12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由你公司周元章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场检查时,碎石厂粉料产品堆存采用遮阴网进行了遮盖,公分石与瓜子石产品堆存无遮盖措施。

2025年1月24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制作,由你公司周元章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现场复查情况与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整改情况一致。复查时,碎石厂整个厂区内的物料堆存场用遮阴网进行了遮盖,雾炮机正常运行,工作人员对厂区道路不定期洒水降尘,物料运输车辆遮盖篷布运输。

4.证人证言

2025年1月24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副厂长李洪文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碎石厂厂区内堆存的石粉遮盖着,公分石、瓜子石堆存没有遮盖;碎石厂现有职工5人,2024年营业额大约600万元;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当时,碎石厂就安排工人对所有堆存的物料用遮阴网全遮盖,对厂区道路安排人员定时洒水,同时正常启用雾炮,最大限度的降低扬尘对于执法人员指出的问题,你公司当日已进行了整改。

5.当事人的陈述

2025年1月24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周元章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营业额约7800万元、从业人员74人(其中:碎石厂现有职工5人,营业额约600万元);碎石厂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戛洒镇辣子箐,于2020年11月由铠恒公司建设,项目主要利用矿渣、石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公分石和瓜子石等石料;2024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部分易产生扬尘物料(产品)堆存存在覆盖不完善、洒水降尘抑尘措施不到位”属实;④2024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碎石厂厂区内无原料堆存,生产出的产品有公分石、瓜子石和石粉,堆存的公分石约2万立方米(约3.4万吨),占地面积约20亩;瓜子石约3000立方米(约4800吨),占地面积约2.5亩;石粉约3000立方米(约4800吨),占地面积约2.5亩;你公司对2024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提出的问题,完成了整改。2024年12月26日收到“玉环责改〔2024〕9-19号”,于当日完成《整改报告》编写和上报。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第9-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5月19日,你公司向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复核,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案情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鉴于你公司属小型企业,非重点监管单位,且案发后已主动进行整改,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2.3万元)的基础上减少20%进行处罚,即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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