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平者竜界牌养殖场 经营者:李应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7MA6Q224W5E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者竜乡 2025年5月2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应急调查投诉中心生态环境投诉举报件督办单》(云环应急督〔2025〕049号)反映的问题,对新平者竜界牌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在养殖场南边设置有2个总面积为550平方米的粪塘,2个粪塘未采取防渗、防溢流措施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中“3. 2. 1 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的要求,即于2025年2月底投入使用,用于储存猪粪。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 2025年5月23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养殖场场长李应周提供的《营业执照》、李应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平者竜界牌养殖场构成违法主体,经营者是李应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其本人的调查合法有效。 2025年5月23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养殖场场长李应周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份、《情况说明》。证明:养殖场于2023年4月18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因信息填报错误,于2025年5月23日重新登记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553042700000015);于2023年8月16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2530427MA6Q224W5E001Z)。 2025年7月1日,养殖场场长李应周向新平分局提交的《粪污消纳情况说明》1份。证明:养殖粪污经猪舍底部粪污收集池→720立方米沉淀池→干湿分离机处理(分离出的固体粪污作为有机肥料用于场内八角树、玉米种植基地,并定期外售至水塘镇农户)→场外5个废水收集池(养殖废水用于进行资源化利用)。目前,在养殖场南边建设2个总面积550平方米的粪塘(正在落实防渗漏、防溢流整改措施),用于农作物施肥。 2025年7月1日,养殖场场长李应周向新平分局提交的18份《粪水消纳协议》。证明:养殖场(甲方)将经废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的养殖污水,分别供给李应武等18人(乙方)用于其承包经营的470.5亩农用地(包括八角地、玉米地、核桃地等)的浇灌消纳(灌溉施用)。 (二)视听资料。 2025年5月21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查制作,养殖场场长李应周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养殖场南边建设有2个总面积550平方米的粪塘,未采取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即投入使用,塘内储存有猪粪。 (三)证人证言。 2025年6月5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证人孙梓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养殖场建设了粪污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养殖场南边建设的2个总面积550平方米的粪塘未采取防渗、防溢流措施,即投入使用,用于暂存猪粪。 (四)当事人的陈述。 2025年5月23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界牌养殖场场长李应周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养殖场在南边建设有2个总面积550平方米的粪塘未采取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即于2025年2月底投入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储存猪粪40吨。 (五)现场笔录。 2025年5月21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的《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养殖场正常运营,存栏种猪1968头;养殖场东边5个废水收集池积存养殖废水,5个收集池均采取防渗措施,现场踏勘未发现该养殖场养殖废水外排情况;养殖场南边建设有2个总面积550平方米的粪塘(1个为300平方米、1个为250平方米),2个粪塘均未采取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即投入使用。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9-14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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