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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新平振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7MA6PD4QR9D 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 2025年11月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对新平县区域内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及入户抽测专项行动,检查发现你公司所属重型半挂牵引车辆云F94959、云F97678的尿素箱线束断开。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 2025年11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提取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予身份证、驾驶员李玉坤身份证、驾驶员杞正发身份证、云F94959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节选)、云F9767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节选)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王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书证,证明:新平振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车辆云F94959、云F97678所有人,你公司具备违法主体资格。 2.视听资料 2025年10月14日拍摄的4张现场照片及2025年11月11日拍摄的3张现场照片,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和具体情况。 3.当事人陈述 (1)2025年11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予进行现场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和具体情况。 (2)2025年11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驾驶员李**、杞**进行现场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所属重型半挂牵引车辆云F94959、云F97678尿素箱线束断开的违法事实。 4.现场笔录 2025年11月11日,制作并经现场负责人王予签字认可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和具体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9-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强化对公司柴油货车驾驶员的学习教育,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罚款:¥5,00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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