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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管萍仙,女,汉族,住所:新平县漠沙镇坡头村委会,工作单位及职务:无。 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经新平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5年9月11日,根据《中共玉溪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农办〔2025〕1号)要求,本机关依法委托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对位于新平县漠沙镇坡头村委会新村小组当事人种植的冬瓜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如下:抽样编号为YXXP1J25077的样品冬瓜所检项目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数据为1.07mg/kg。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高效氯氟氰菊酯最大残留量≤0.05mg/kg,判定该批次样品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本机关执法人员于11月26日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检测结果告知书》新农(农产品)检告〔2025〕10号)送达当事人。12月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2025年4月,当事人在位于新平县漠沙镇坡头村委会新村小组酸角树地块种植了约3亩冬瓜,种植冬瓜期间自己配制使用了高效氯氟氰菊酯和一种打蓟马的农药。9月11日抽样当天售卖了50公斤,每公斤0.5元,总共卖了25元。依据10月15日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抽样编号为YXXP1J25077的检验报告中显示的样品冬瓜所检项目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数据为1.07mg/kg,当事人种植的冬瓜所检项目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当事人有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验报告1份;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农(农产品)罚告〔2025〕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新平县农业农村局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陈述申辩期间,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之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序号4从轻行政处罚事项: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5.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500.00元)。 以上两项共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佰贰拾伍元整(¥525.00元)。 当事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没)款缴纳至“国家金库新平县支库”账户(收款人:新平县财政局,收款账号:241008000004278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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