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新平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云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7MA6L5BTH8A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 根据2026年1月19日群众向市长热线反映线索,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26年1月19日群众向市长热线反映线索,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举报件后,于2026年1月20日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2026年1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的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2026年1月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新平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排口废水监测报告(新环监字〔2026〕14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的生产废水中pH(无量纲)平均值为5.23,化学需氧量平均值为2600mg/L,氨氮平均值为20.23mg/L,悬浮物平均值为169.33mg/L,色度平均值400(倍),以上污染物浓度均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91530427MA6L5BTH8A001Z)的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对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即:pH6~9,其他单位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色度≤50(倍)、悬浮物≤70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 (一)2026年1月2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珍提供了《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委托该公司普春福、方定安和李继成作为该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协助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普春福、方定安和李继成代理行为合法有效。(二)你公司办公室主任普春福现场提交、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赵云珍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办公室主任普春福身份证复印件、经理李继成身份证复印件、厂长方定安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你公司2026年1月17日至2026年1月20日青菜收购台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1.违法主体是你公司。2.你公司委托的办公室主任普春福、厂长方定安身份。3.你公司污水排放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4.你公司2026年1月17日至2026年1月20日青菜收购,正常生产。 2026年1月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新平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废水监测报告(新环监字〔2026〕14号)。证明:你公司污水排口废水中pH(无量纲)平均值为5.23,已超标12%;化学需氧量平均值为2600mg/L,超标2500%;氨氮平均值为20.23mg/L,超标34%;悬浮物平均值为169.33mg/L,超标141%;色度平均值400倍,超标700%。 2026年3月1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发函《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关于请求协助提供新平绿源食品有限公司规模的函》给新平县统计局,2026年3月18日新平县统计局出具《情况说明》,你公司不在统计局统计范围内。2026年3月24日,根据你公司办公室主任普春福提供的员工工资材料及2025年销售材料,证明:你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537840元,从业人员13人。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中工业类别标准,你公司规模为微型企业。 二、视听资料 2026年1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办公室就接到投诉以来的核查结果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你公司办公室主任普春福现场签字确认,证明:(一)你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至2026年1月20日进行青菜收购,正常生产,并排放生产废水。(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的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你办公室主任普春福在采样现场确认。 三、证人证言 2026年3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方定安现场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厂长方定安现场签字确认,证明:(一)你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至2026年1月20日进行青菜收购、产品包装等作业,正常生产,并排放生产废水。(二)你公司从1月17日至1月28日生产期间进行青菜清洗,每天使用约2吨水。 四、当事人的陈述 2026年3月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办公室主任普春福现场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办公室主任普春福现场签字确认,证明:(一)你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至2026年1月20日进行青菜收购、产品包装等作业,正常生产,并排放生产废水。(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2026年1月20日现场对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时,你公司办公室主任普春福在采样现场。(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珍已收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新平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废水监测报告(新环监字〔2026〕14号),普春福已知晓废水污染物超标的情况。 五、现场(勘察)笔录 2026年1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办公室就接到投诉以来的核查结果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你公司办公室主任普春福现场签字确认,证明:(一)你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至2026年1月20日进行青菜收购、产品包装等作业,正常生产,并排放生产废水。(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执法人员2026年1月20日现场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时,你公司办公室主任普春福在采样现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2026〕9-04号),于2026年4月20日送达你公司,责令你公司:限期于本决定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确保生产废水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废水进行监测,并将整改情况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备查。 我局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玉 环罚告〔2026〕9-02号),于2026年4月20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一)法定处罚上限(M)取值。M=10万元。 (二)法定处罚下限(N)取值。N=10万元。 (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4个及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排放去向或区域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取值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废水,裁量等级取值3。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日排放量(水):1000标立以下/5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 (四)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本次为第1次,裁量等级取值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 (五)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取值-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2。 (六)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污水排放地处生态保护红线一般保护单元,生态环境管控裁量系数上下限区间值为0.4-0.1;行政相对人类别为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取值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含登记表)的项目,裁量等级1;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项目,裁量等级取值2。 经裁量模型函数公式计算,裁量处罚金额为:¥106,328.13(按“千”取整:¥106,000.00)。 经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对案件具体情形、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进行严格评估,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106 ,000.00(大写: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