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6〕9-05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时间:2026-08-03 16:08   点击率:0 【打印】【关闭】

当事人: 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7MAC3LNE67L                                             

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                                                               

2026年3月2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的生猪养殖场配套建设的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坝体底部埋设有一根塑料管,该塑料管口装有一个红色手柄开关阀门,检查时有褐色状废水从黑色阀门中排出,外排废水最终排入康之康河。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阀门外排废水和废水汇入康之康河点上、下游分别进行了采样监测,陪同检查的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现场在采样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根据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年3月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监字[2026]27号)显示,从塑料管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平均浓度分别为:205.667mg/L,207.667mg/L,30.833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

(1)2026年3月16日,法定代表人柯**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3份,2026年3月17日,提取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柯**身份证、现场负责人杨**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4月2日,提取的工作人员普**身份证复印件,及2026年5月9日提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证明: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是柯**,柯**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他本人的调查合法有效,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他本人的调查合法有效,普**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他本人的调查合法有效,黄**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他本人的调查合法有效。

(2)2026年3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制《水质采样及现场监测记录表(污染源)》,现场负责人杨**签字认可,证明:养殖废水收集坝塘排口现场水质采样的样品编号、采样时间等详细情况。

(3)2026年3月1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监字[2026]27号),证明:测点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排口”的3个样品编号分别为W20260316-01、W20260316-02、W20260316-03,化学需氧量为206mg/L、206mg/L、205mg/L,氨氮为211mg/L、207mg/L、205mg/L,总磷为32.7mg/L、30.8mg/L、29.0mg/L,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限值为400mg/L,氨氮限值为80mg/L,总磷限值为8.0mg/L,经计算,测点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排口”排放的养殖废水氨氮超标159.58%,总磷超标285.41%。

(4)2026年3月17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①2022年11月23日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的生猪养殖场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报备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养殖场现有养殖规模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报批。②2024年12月16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530427MAC3LNE67L001Z),有效期:2024年12月16日至2029年12月15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未核准设置排污口。

(5)2026年5月12日,提取的《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藤子箐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报告书)新》技术咨询合同书、《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猪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突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排污许可证》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证明: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8日与玉溪盛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编制项目环评报告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咨询合同。

(6)2026年5月20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认定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柯**养殖场有关情况的复函》,证明: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的生猪养殖场于2020年11月1日开工建设,2021年12月30日完工,2022年2月4日引猪投入养殖生产。饲养规模为设计存栏能力3000头生猪。

(7)2026年5月27日,新平县统计局出具《说明》,证明: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统计局统计云工作台名录库系统数据查询2025年年报无企业营业收入,无法判断单位规模(原因是企业还在做前期投入,没有产生效益)。

2.视听资料。

2026年3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制作的、现场负责人杨**签字认可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1)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藤子箐小组的生猪养殖场建有3栋猪舍,1个总容积1200m3氧化池,养殖场下方建有1个20000m3的养殖废水收集坝塘,该坝塘坝体底部埋设一根塑料管,塑料管口装有一个红色手柄开关阀门,有褐色状养殖废水正在从黑色阀门中排出,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阀门外排废水和废水汇入康之康河点上、下游分别进行了采样监测。(2)2026年3月16日16时05分(案发当日下午),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用铁线绑红色手柄开关阀门措施后,管口未见养殖废水外排。

3.当事人的陈述。

(1)2026年5月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藤子箐小组的生猪养殖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黄**。②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的生猪养殖场建有3栋猪舍,饲养规模为设计存栏能力3000多头。③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有1个容积约1200m3氧化池,1个容积约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养殖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全部进入1个容积约1200m3氧化池处理,通过干湿分离等措施后,养殖废水通过一根黑色的塑料管引至容积约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贮存。④2026年3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和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平甸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养殖废水正在从养殖场容积约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坝体底部设的一根管子排出。⑤养殖场容积约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由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野牛冲小组租用,后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加高加宽加固,容积扩大到20000m3,由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使用。

(2)2026年5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柯**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的生猪养殖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全部进入1个容积约1200m3氧化池处理,通过干湿分离等措施后,养殖废水通过一根黑色的塑料管引至容积约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贮存。②2026年3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和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平甸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养殖废水正在从养殖场容积约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坝体底部设的一根管子排出。

(3)2026年5月2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柯**进行补充调查询问,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3月6日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在平甸乡桃孔村委会建的生猪养殖场容积约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没有做防渗措施就投入使用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养殖废水收集坝塘里面的养殖废水清空后,养殖废水收集坝塘内壁和底面做了防渗处理,且在该坝塘坝体底部埋设有一根管子周围也用防渗膜进行处理。以上整改过程由柯**安排黄**去做,整改完成以后,柯**现场查看过。说明,黄**当时在做防渗的过程中知晓该养殖场容积约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坝体底部埋设有一根管子,未进行拆除。

(4)2026年6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柯**进行补充调查询问,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发后,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积极整改,于2026年3月16日当天下午16点00分完成整改,养殖废水外流7小时,共计流出1025m3。

4.证人证言。

(1) 2026年3月1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杨**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2026年3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和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平甸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养殖废水正在从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的生猪养殖场容积约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坝体底部设的一根管子排出,顺着该养殖废水收集坝塘下方山箐沟最后流入康之康河。②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养殖废水收集坝塘坝体进行了加高加固后用于收集养殖场养殖废水。

(2)2026年4月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工作人员普**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的生猪养殖场1200m3养殖废水收集池的养殖废水通过一根黑色的塑料管引至该养殖场容积约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里。②根据普**回答,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养殖场废水外排的原因是,排水口闸阀(开关阀门)坏了导致无法完全关闭,使养殖废水通过管道流入康之康河。

(3)2026年5月1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平甸乡桃孔村委会康之康小组普**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根据普**回答,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的生猪养殖场容积约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与普**家租用时进行对比,坝塘坝体位置未变,坝体与之前相比加高加宽。后续普**归还野牛冲小组以后,由野牛冲小组租给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4)2026年5月2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平甸乡桃孔村委会马**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根据马**回答,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的生猪养殖场容积约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在平甸乡桃孔村委会康之康小组村民普**停用后,以及在租给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前没有其他个人或单位租用过了,2023年11月23日野牛冲小组与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该坝塘及附近的山地租给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现场笔录。

2026年3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并经现场负责人杨**签字认可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①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的生猪养殖场内建有1个总容积1200m3的氧化池,在养殖场下方建有1个20000m3的养殖废水收集坝塘,用于收集养殖废水。养殖废水经氧化池收集后,再经一根PE管导流进入养殖场下方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中。②养殖场下方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坝体底部埋设有一根塑料管,该塑料管口装有一个红色手柄开关阀门,检查时有褐色状废水从黑色阀门中排出,并伴有泡沫和臭味,外排废水顺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下方山沟流淌,最终排入康之康河。③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阀门外排废水和废水汇入康之康河点上、下游分别进行了采样监测,陪同检查的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继勇现场在采样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9-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以及《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对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取值说明如下: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1.排放去向或区域:Ⅲ类水体。(注:2026年3月16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的生猪养殖场养殖废水正在从养殖场容积约20000m3养殖废水收集坝塘坝体底部设的一根管子排出,顺着坝塘下方山箐沟最后流入康之康河,查阅《玉溪市水功能区划》(2014年版),康之康河未作具体规定,因康之康河汇入平甸河,由亚尼河源头至入平甸河口2020年水质目标Ⅲ类,裁量等级取值3)

2.废水类别: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废水。(注: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藤子箐小组的生猪养殖场饲养规模为设计存栏能力3000头,为规模化养殖场,裁量等级取值3)

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注:2026年3月1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监字[2026]27号),经计算,养殖废水收集坝塘排口排放的养殖废水氨氮超标159.58%,总磷超标285.42%,裁量等级取值5)

4.行为情形:处理设施破损造成跑冒滴漏。(注:2026年3月16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藤子箐小组的生猪养殖场废水外排的原因是排水口红色手柄开关阀门损坏,使养殖废水通过管道流入康之康河。裁量等级取值1)

5.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无环评、无验收。(注: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藤子箐小组的生猪养殖场于2020年11月1日开工建设,2022年2月4日投入生产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裁量等级取值5)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注:2026年3月16日16时05分(案发当日下午)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用铁线绑红色手柄开关阀门措施,管口未见养殖废水外排。及2026年6月12日对柯**进行补充调查询问,案发后,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积极整改,于2026年3月16日当天下午16点00分完成整改,养殖废水外流7小时。违法行为共持续7个小时。裁量等级取值1)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2。(注: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两年内有2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取值2)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注:区域影响为新平县辖区内,裁量等级取值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注: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积极整改,出现养殖废水外排后,该公司采取用铁线绑红色手柄开关阀门措施后,管口未见养殖废水外排,裁量等级取值-2)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注: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注:案发后,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积极开展整改工作,采取铁线绑等措施,但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已经产生实际排污,环境影响已形成,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

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注:2026年5月27日,新平县统计局出具《说明》,国家统计局统计云工作台名录库系统数据查询2025年年报无企业营业收入,无法判断单位规模(原因是企业还在做前期投入,没有产生效益),裁量等级取最小值-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该项裁量系数取值根据《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通知》(玉市环[2024]69号)进行测算,经查询“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本案涉区域属于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管控裁量系数上下限区间值为:0.7-1.0,下限c=0.7。生态环境管控裁量系数细化量化情况为:

1.行政相对人类别: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3;(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纳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2026年玉溪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玉市环〔2026〕45号)名录内,也不属于“正面清单”企业,裁量等级取值3)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裁量等级取值4;(注:云南亚锐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平县平甸乡桃孔村委会的生猪养殖场,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办理环评类别为报告书,裁量等级取值4)

3.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登记管理项目,裁量等级2;(注: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取值2)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元整。(小写:¥13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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