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平发改局价费管理工作始终围绕稳物价、推价改、保民生、建机制、强服务,落实国家价格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开展调查研究,合理疏导收费和价格矛盾,整顿规范收费和价格秩序。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取消、减免、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各项价费政策 (一)自2017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卫生监测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计量检定收费、仲裁收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GMP认证费、GSP认证费)、价格鉴证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不含车辆临时停泊收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等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低30%。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省级及省以下政府本级收入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 (二)从4月1日起,取消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房屋转让手续费、卫生监测费、计量收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等35项涉企收费,从6月1日起,取消云南省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牌照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从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四)从8月1日起,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6项收费。 根据收费单位自查上报情况,1-11月全县减征免征降费220.47万元。 二、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认真落实好各项降费减负措施,建立收费清单制度 2017年我局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对全县县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县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并以新财发[2017]136号文件公布了《新平县县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和《新平县县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同时要求各收费单位要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动及时对本单位的收费项目公示内容进行更新调整,凡未列入清单内的项目一列不得收费,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强化了社会监督。 三、抓好价格和收费社会化监督工作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了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取消后,我局适时抽时间到执收单位检查其收费的执行情况、督促及时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宣传现行的收费政策, (二)坚持价格和收费公示及执收单位收费台账变更制度;做好网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抓好执收单位在收费窗口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 (三)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局于2017年3月份要求各执收单位报送“收费情况报告表”并进行认真统计汇总。借收费统计工作之机,我局向各执收单位宣传、讲解价格和收费的相关政策及依法执收的重要性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四、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文件精神和全市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统一部署,2017年我局围绕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一是认真做好规范涉企收费的宣传动员工作,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发挥QQ群、微信群、行业协会等作用,强化对涉企收费检查工作的宣传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开展对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和建设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涉企收费情况、公示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三是对仙福公司、鲁奎山水泥厂、大红山“两矿”、供电公司、樱花庄园等企业惠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落实。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由于有少数执收单位执收人员变动频繁,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性又强,所以存在执收人员对收费政策不够熟悉,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收费公示栏变更不及时、维护管理不尚,公示栏变黄、字迹模糊不清等情况。 (二)由于县级价格部门人少事多,一人兼多职,因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时监管不到位。 六、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一)加强督导执收单位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加大各项价费政策执行力度及日常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 (三)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省物价、财政以外的其它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无权审批设立收费项目,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因此,清理公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应该从中央、省、市、县逐级清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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