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两次出台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07-04 08:07   点击率:404打印】【关闭

国家委两次出台降低一般工商业

电价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2019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两次出台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结合本省实际云南省发改委制定了相应的降价措施。

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335号)文件规定:自20194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后,省级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降低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6分。

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54号)文件规定:自201971日起第二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

(一)利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降低(含溪广线2018年输电价降价空间)以及省内水电企业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因税率降低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其中,云南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8.7分,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7分。

(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225分调整为0.1125分后,同时调整电价结构,除一般工商业电价外,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水平保持不变。

(三)降低农产品加工用电价格。为支持绿色食品产业加快发展,对省级农业专业化产业园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农产品加工用电,2025年底前,暂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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