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新平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公示 为进一步解决城乡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及处置设施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等有关规定,新平县发改局对县城区和戛洒集镇近三年的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和成本测算,并于2019年8月组织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对各乡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情况进行调研,拟定《新平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调定价方案》。经听证会通过,并报请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审议,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对新平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为县城区域内纳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覆盖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如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范围变化需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进行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二、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居民住户(含暂住人口)8元/月/户。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0.2元/月/平方米(按办公场所面积)。 (三)学校(不含食堂)0.1元/公斤。 (四)商业经营单位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场所 1.餐饮单位(含个体经营单位、各类单位食堂和酒店餐饮部)收费标准0.15元/公斤; 2.宾馆、招待所、酒店收费标准按入住床位3元/月/床; 3.农贸市场收费标准0.15元/公斤; 4.指定临时性经营摊点收费标准30元/月/摊点; 5.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0.1元/月/车位; 6.客运站收费标准(经营性车辆)10元/月/辆; 7.其他经营性场所收费标准(按经营许可面积) (1)50平方米及以下(含50平方米)0.3元/月/平方米; (2)5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4元/月/平方米; (3)100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 (4)超过500平方米的,500平方米以内(含500平方米)按0.5元/月/平方米收取,超出部分按0.1元/月/平方米。 (五)医疗机构:大型医疗机构(医院、防疫中心)收费标准0.1元/公斤,个体诊所收费标准0.5元/月/平方米。 (六)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能够自清自运的单位或集体,收费标准按55元/吨执行。 三、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目前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处理能力、处理成本差异较大的实际,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参照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 四、对特殊人群实行价格优惠政策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对特殊人群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相关事项 (一)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益服务性收费,所收资金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县城市管理局应向其委托的代收单位颁发代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三)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收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委托书,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四)各级各部门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此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调整制定,涉及面广,宣传工作需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执收单位要切实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公示工作,提高垃圾处理价格调整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执收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要充分体现“有收费、有服务”,执收单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减免的人群外不得擅自减免、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公示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0日。如有意见于2020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到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联系电话:7011755),邮箱:xpfgwsfk@163.com。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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