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服务收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玉溪市开展覆盖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玉政办发〔2019〕18号)、《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提升农村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托养服务。经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新平县发改局制定了公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服务收费标准。 一、收费主体:农村敬老院 二、收费对象:非特困供养入住农村敬老院人员 三、收费标准 (一)护理费收费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收费标准为300元/人/月(身体状况良好,生活能够自理,行动方便);部分散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收费标准为450元/人/月(身体状况较差,丧失一部分自理能力,行动依靠设施和他人帮助);完全散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收费标准为850元/人/月(身体状况差,丧失大部分生活能力,行动依靠设施和他人帮助,需提醒如厕或者帮助清理大小便,帮助穿脱衣服、洗澡等) (二)床位费收费标准为200元/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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