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城区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


来源: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1-08-30 11:08   点击率:2打印】【关闭

新平县城区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加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新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不断增长的需求,切实推进新平县供排水服务事业的发展进程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新平县发改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规定,启动了新平县供水定价成本和污水处理价格调整程序,于20201月对新平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北控捷运污水处理厂、清水河他拉河等水利工程2017年至2019年度的定价成本实施了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新平县实际,拟订了调价方案《草案》

一、清水河他拉河水库、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北控捷运污水处理厂等基本情况简介

(一)清水河水库他拉河水库基本情况

清水河水库1966年修建,1977年1983年次扩建为现今规模合计投资3947.07万元。现有职工人3人,其中:正式职工2人,临时职工1人。他拉河水库1997年修建2002年12月竣工总投资1510.91万元。水库现有职工4人,其中:正式人员2人,临时职工2人。两个水库均为小(一)型水库主要负责供应新平县县城原水为主,兼顾防洪、农业灌溉单位经费性质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进行财务核算,财务收支并入新平县水利局水库管理所统一在水利局核算。

新平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经营情况

新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供排水分公司前身为供水站,始建于1966年,日处理规模达到5000吨;1997年技改扩建,设计水生产能力达17000m³/日;2016年技改扩建后,使县城设计总供水规模达到22000m³/日;供水管网DN75mm以上达93.36公里,供水面积6.5平方公里;水质指标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公司承担县城区域居民和工业等供水任务,供水范围:东至球团厂、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西至乙本甲、纳溪,南至大小阿秀、上古城,北至大北门、职业技术学校。

财务管理纳入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现有在册正式职工28名,合同制员工34名。下设办公室、营业部、工程部、阿秀水厂、运营管理部、水质化验中心、截污管网维护队。单位的主要经营业务: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厂外截污水的收集和管网的维护;水暖管件安装、维修;校验水表。2015年至2018年平均年供水总量402万m³,占设计年供水量803万立方米的50%。平均年售水总量358万m³,占设计年供水量803万立方米的44.58%。

(三)新平北控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投资经营情况

新平县污水处理厂位于桂山街道太平社区马命村,于2003 年9月开工建设,2005年6月建成投产。设计规模为 10000m3/d,工程建设分两期完成,合计总投资2194.13万元。2013年8月玉溪捷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与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签订了《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污水处理厂TOT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30年特许经营权转让费用1598.05万元,固定资产及设施移交至玉溪捷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管理使用2013年91日进入商业运行2017年实际人员配置15人。2017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为 282.02万立方米,财政实际付款的保底水量为 279.85万立方米; 2018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为 293.56万立方米,财政实际付款的保底水量298.1万立方米;2019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为294.74万立方米,财政实际付款的保底水量为 316.35 万立方米。

     二、 新平县及玉溪市各县()城市现执行分类水价情况

                                                                                                                                         /立方米

(区)

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种用水

执行时间

供水价格


供水价格

其中

供水价格


自来水价格

污水处理价格

自来水价格

污水处理价格

自来水价格

污水处理价格

玉溪市中心城区

3.00

2.10

0.90

4.70

3.50

1.20

15.00

13.50

1.50

2013.1.1

通海县

4.20

3.30

0.90

4.90

4.00

0.90

16.00

15.10

0.90

2013.12.1

江川区

3.60

2.40

1.20

5.80

3.80

2.00

7.80

5.30

2.50

2019.1.1

澄江县

2.90

1.70

1.20

4.20

2.60

1.60

7.00

5.00

2.00

2013.7.1

峨山县

4.00

2.70

1.30

5.80

4.20

1.60

9.00

7.00

2.00

2019.1.1

华宁县

2.90

2.00

0.90

3.70

2.70

1.00

7.60

6.50

1.10

2014.1.1

新平县

2.80

2.00

0.80

3.80

2.80

1.00

8.50

7.30

1.20

2015.1.1

易门县

2.60

1.80

0.80

3.60

2.10

1.50

6.00

3.60

2.40

2014.7.1.

元江县

2.20

1.50

0.70

2.49

1.55

0.94

5.40

2.90

2.50

2016.1.1.

 

、拟调整价格的依据、必要性及合理性

( 一)此次调整价格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云发改价格20192号)

(二)此次调整价格的必要性

1.调整新平县城区供排水价格是落实国家水价改革、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符合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云发改物价〔2018〕370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2.调整供排水价格是加强水源生态保护的需要。目前新平供水主要有清水河他拉河两个水源点。近年来随着企业取水成本不断增长,增加了供水成本。2017年至2019自来水公司年平均支付水费67.82万元,水资源费67.82万元。通过征收水利工程水费、水资源费,进一步加大水源生态保护及环境污染和水污染防治,以确保城市供水水源安全。

3.调整供排水价格是改善供排水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供排水保障能力的需要。一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供排水范围不断扩大、人口也随之增加,需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满足城市发展需要。二是面对国家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减排一票否决制,只有进一步加大排水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城市排污管网雨污分流改造,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才能保障完成上级下达的污染减排任务。三是污水企业提标改造资金的需要。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可为工程建设积累部分资金,加大供排水管网改造力度、增加生产能力、加强水源点的建设和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有利于解决供排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长期投入不足的问题。

4.调整供排水价格是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水处理费是县城供排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对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情况来看,污水处理单位成本为1.11/立方米,而现行污水处理综合平均价格仅为0.85/立方米。 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云发改价格20192号)文件要求:“2019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价格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20元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按照保本并有合理盈利的原则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使水质和水体安全得到保证。

5.调整供排水价格是利用价格杠杆保护水资源的需要。近年来,全社会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立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共识,新平在加快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调整供排水价格、推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既是国家水价改革的要求,也是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环境保护的手段,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此次调整供排水价格的合理性

1.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的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1810号)相关规定:第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

2.根据《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本次测算的按照净资产利润率的8%计算利润。

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文件规定:建立有利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同时将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四、对清水河他拉河水库、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北控捷运污水处理厂成本监审结论

1.根据对清水河他拉河水库水利工程201720182019三年成本监审结论数据,三年平均单位成本为0.25/立方米水资源费0.20/立方米。

2.根据对供排水公司201720182019三年成本监审结论数据,三年平均供水量375万立方米(不含抽水水量);供水管网单位成本1.55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厂厂外的截污收集单位成本0.11元/立方米。

3.根据对污水处理厂201720182019三年成本监审结论数据,三年平均成本为321.8万元,三年平均处理量为290.1万吨,三年平均污水处理单位成本1.11/立方米

、拟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具体方案

根据成本监审结按照全省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实施意见所确定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调整指导标准,结合新平县县城水资源分布实际,在综合考虑玉溪市县(区)现行水价标准,新平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水户承受能力新平城区综合平均供水价格从3.07/立方米支付给水利部门的原水费0.20/立方米,水资源费0.20/立方米财政委托供排水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0.85/立方米)拟调整为3.90元(含支付给水利部门的原水费0.25/立方米,水资源费0.20/立方米财政委托供排水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1.50/立方米),增加 0.83/立方米,调价增幅27.03%其中:

清水河他拉河等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经测算的原水0.25/立方米现行0.20/立方米拟调至0.25/立方米,增加0.05/立方米,调价增幅20%

2.生活用水水资仍执行0.20/立方米,(云价价格〔2011128文件规定)。

合计成本水价为0.45/立方米

)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含0.25/立方米原水费0.20/立方米水资源费)由现行的2.00/立方米拟调至 2.4/立方米,增加 0.40/立方米,调价增幅20%

2.非居民用水(含0.25/立方米原水费,含0.20/立方米水资源费)由现行的2.8/立方米拟调至3.4/立方米,增加0.6/立方米,调价增幅 21.42%

3.特种用水(含0.25/立方米原水费,含0.20/立方米水资源费)由现行的 7.3/立方米拟调至 12.5/立方米,增加 5.2/立方米,调价增幅71.23%

污水处理价格

1.居民用水污水处理价格:由现行的0.8/立方米拟调整为1.00/立方米,增加0.20/立方米,调价增幅25%

2.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价格:由现行的1.00/立方米拟调整为1.3/立方米,增加 0.3/立方米,调价增幅30%

3.特种用水由现行的1.20/立方米拟调至1.7/立方米,增加0.5/立方米,调价增幅41.66%

调整后的分类水价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3.4/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2/立方米,含水利工程水价0.25/立方米,含污水处理1/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4.7/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2/立方米,含水利工程水价0.25/立方米,含污水处理1.3/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14.2/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2/立方米,含水利工程水价0.25/立方米,含污水处理1.7/立方米)。调整后的到户水价如下表:

现行自来水价格与拟调价格对比

用水类别

现行各类用水供水价格(元/立方米

调整后各类用水

供水价格(元/立方米

   

供水到户价格

其中

供水到户价格

其中

自来水价格(含水利工程水价0.20水资源费0.20元)

污水处理价格

自来水价格(含水利工程水价0.25水资源费0.20元)

污水处理价格

一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

2.80 

2.00 

0.80 

3.40

2.40

1.00

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及城市消防用水等。

        二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

3.80

2.80

1.00

4.70

3.40

1.30

包括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及农林渔业、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信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用水;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公园等公用事业及其它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用水等。

        三类用水(特种用水)

8.50 

7.30 

1.20 

14.20

12.5

1.70

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等特种服务业和洗车业用水等。

2.对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按照国家及云南省“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新平城区居民近三年生活用水量情况,以及对比各县区现行一级阶梯水量,此次居民生活用水一级阶梯水量17立方米调整为15立方米。即已实行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每户每月实际用水量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的,其价格按2.40元/立方米执行;每户每月实际用水量在16-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的,其价格在2.40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加价50%,其价格按3.60元/立方米执行;每户每月实际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以上的,其价格在2.40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加价100%,其价格按4.80元/立方米执行。

上述阶梯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以实际用水量按1.00/立方米标准计收。

3.非居民生活用水及特种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严格实行计划(定额)管理,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 年版 经云水发〔2019〕122 号发布)规定执行。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用水量超定额20%以内的(含20%),超额部分调价后的到户终端水价的1倍加收(超额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用水量超定额30%以内的(含30%, 超额累进部分按调价后的到户终端水价的 2倍加收(超额累进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的, 超额累进部分按调价后的到户终端水价的 3倍加收(超额累进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

上述超额部分、超额累进部分的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以实际用水量按1.30/立方米标准计收。

六、对特殊人群实行价格优惠政策

   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根据云南省政府114号令及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文件规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免收污水处理费,具体优惠以户为单位,每月每户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的其供水价格按2.40/立方米执行,超15立方米部分按3.40/立方米执行。对城区管网范围内供水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水费。

县城区管网范围供排水价格调整后的配套措施

1.加强调整后供排水价格的公示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环境和节水意识,让群众认识到环境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是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营造调整我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社会舆论环境。

2.调价后供排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快管网改造,确保优质供水,提高服务水平,有效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和供排水成本,杜绝浪费水资源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渠道、多形式做好供排水价格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居民节水意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县住建、城管等部门,县供排水企业等单位要按照此次调价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新平县城区管网供排水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此次供排水价格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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