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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水利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9-01-07 16:01   点击率:31打印】【关闭

单位项目序号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及条款

是否收费

1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3

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6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7

捕捞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8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9

水生野生动物检疫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

10

渔业船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

11

渔业养殖使用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12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1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1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1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16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17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

18

非防洪影响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9

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20

开垦荒坡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

21

堤顶、台兼任公路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2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3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围堵、占用、拆毁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4

坝顶兼作公路批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5

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

2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27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28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29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30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31

建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32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杨宏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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