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应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同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10、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审查书面审核报告。 | 1、申请者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 审批 | 承诺件 | 5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工本费 | 太平路45号新平县种子管理站 | 7011477 |
2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具备以上条件的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5、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审查书面审核报告。 | 1、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 审批 | 承诺件 | 审批 5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工本费 | 太平路45号 新平县种子管理站 | 7011477 |
3 | 农业 转基 因生 物标 识审 查认 可 | 1、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2、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出口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国内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识审查认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申请标识审查认可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二)标签式样; (三)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四)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五)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等)。 (七)其他标识审查认可所需材料。 | 1、申请人提出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到申请及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签发“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准许生产和销售申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生产和销售申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审查认可 | 承诺件 | 5天 |
| 太平路45号 新平县种子管理站 | 7011477 |
4 | 签发 《植 物检 疫证 书》 | 1、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2、农业农村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第六条、第九条。 | 在我县辖区内生产或向辖区外调运种子、苗木、其它繁殖材料和外调应施检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 产地检疫或 调运检疫申请书 | ①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验并如实填写植物检疫报验单; ②现场检验或室内检验,按国家标准GB15569 1996执行; ③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按的关规定处理; ④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及发现植物检疫对象后经消毒处理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注:具有产地检疫证书的,通过 “①”后可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 审批 | 承诺件 | 8个工作日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4〕259号文件:根据不同检疫物起点额0.5-1元+货值×0.4-0.8%。 | 育新路26号 新平县农业局 | 7012254 |
5 | 拖拉 机注 册登 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农村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六条。 | 1、拖拉机来历合法; 2、机主身份合法。 | 1、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拖拉机来历证明; 3、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拖拉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7、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不属于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农机监理部门审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核准 | 承诺件 | 2天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改 价格 〔2004〕2831号: 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拖拉机登记证书每证10元;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6 | 拖拉机变更登记 |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农业农村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节。 | 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主所有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拖拉机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拖拉机改为非营运拖拉机或者非营运拖拉机改为营运拖拉机的; 6、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农机监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 申请拖拉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申请条件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拖拉机;属于前申请条件第2项、第3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各种情形的变更登记都需提供的材料: (1)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拖拉机登记证书; (3)拖拉机行驶证; (4)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农机监理部门审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核准 | 即办件 | 即办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拖拉机登记证书每证10元;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7 | 拖拉 机转 移登 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农村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十七条。 |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 申请拖拉机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拖拉机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拖拉机登记证书; 4、拖拉机行驶证; 5、填写《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农机监理部门审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核准 | 承诺件 | 2天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拖拉机登记证书每证10元;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8 | 拖拉机抵押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农村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 1、申请抵押登记; 2、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 1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由拖拉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抵押合同。 2、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拖拉机登记证书。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农机监理部门审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核准 | 即办件 | 即办 |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9 | 拖拉 机注 销登 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农村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 2、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因拖拉机灭失,拖拉机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拖拉机; 3、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 |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 2、因拖拉机灭失,拖拉机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拖拉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农机监理部门审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核准 | 即办件 | 即办 |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10 | 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补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农村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 1、拖拉机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2、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 1、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照申请表》。 2、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农机监理部门与拖拉机登记档案核实后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 核准 | 承诺件 | 15天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拖拉机登记证书每证10元;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11 | 拖拉 机检 验合 格标 志的 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每年检验1次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1、拖拉机行驶证; 2、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 3、云南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测报告书。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农机监理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核准 | 即办件 | 即办 |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12 | 拖拉 机停驶、复驶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农村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 |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停驶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 | 1、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停驶的,交回拖拉机号牌和拖拉机行驶证; 3、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农机监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拖拉机停驶、复驶登记。 | 核准 | 承诺件 | 2天 |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13 | 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农村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 具备拖拉机驾驶员学习的身体条件及年龄。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考试合格后,由农机监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拖拉机驾驶证; 3、持有境外拖拉机驾驶证的人,经农机监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拖拉机驾驶证。 | 认可 | 承诺件 | 2天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拖拉机驾驶证每证10元。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14 | 增驾 拖拉 机驾 驶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农村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 | 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4、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考试合格后,由农机监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拖拉机驾驶证。 | 认可 | 承诺件 | 2天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拖拉机驾驶证每证10元。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15 | 换发拖拉机驾驶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农村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 1、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2、拖拉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拖拉机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1)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 一、对符合第1条申请换证的规定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拖拉机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对符合第2条申请换证的规定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三、对符合第3条申请换证的规定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并提交原拖拉机驾驶证。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农机监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换发拖拉机驾驶证。 | 核准 | 承诺件 | 2天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拖拉机驾驶证每证10元。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16 | 遗失补办拖拉机驾驶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农村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九条。 | 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 1、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3、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农机监理部门与拖拉机登记档案核实后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 认可 | 承诺件 | 2天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拖拉机驾驶证每证10元。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17 | 注销拖拉机驾驶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农村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一条。 | 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8、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情形之一不用提交拖拉机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应提交拖拉机驾驶证。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农机监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注销拖拉机驾驶证手续。 | 认定 | 承诺件 | 20天 |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18 | 农业机械(拖拉机除外)操作证核发 |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1. 符合初次申请农业机械操作证的身体条件; 2、符合初次申请学习操作证的年龄。 | 1、提交身份证明; 2、提出申请; 3、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合格证。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 符合初次申请农业机械操作证的身体条件; 3、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考试合格; 4、核发农业机械操作证。 | 认可 | 承诺件 | 2天 |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19 | 农业机械(拖拉机除外)准用证核发 |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申报农业机械准用证所有者应当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 | 1、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农业机械来历证明; 3、农业机械合格证;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农业机械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农机监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发农业机械准用证。 | 核准 | 承诺件 | 2天 |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20 | 农业机械(拖拉机除外)准用证异动登记管理 |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与农业机械准用证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 1、农业机械准用证; 2、机主身份证明。 | 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农机监理部门审查对: 1、转籍 (1)农业机械转出本辖区时,须到农机监理站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站收回原号牌,发给临时号牌,填写转出证明,并在准用证上签注转出事项,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 (2)农业机械转到其他辖区后,持转出证明向当地农机监理站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站审核后,收回原准用证,发给新号牌和准用证,并将回执寄给原籍农机监理站。 2、过户 农业机械在本辖区内所有权改变时,凭准用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站办理过户手续。农机监理站在准用证和检验表的异动栏内签注盖章。 3、变更 农业机械所属单位名称、住址、初次检验项目有变动时,须持准用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农机监理站办理手续。农机监理站在准用证和检验表异动栏内签注变更内容并盖章。 4、农业机械封存、报废,均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交回准用证和号牌。 | 核准 | 即办件 | 即办 |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21 | 农业机械(拖拉机除外)操作证异动登记管理 |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操作手因调动或操作证原登记的记录有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 1、提交机主身份证明; 2、操作证。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转籍 操作手转出本辖区时,持有效证件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将操作手档案转给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并在操作证上签注转出事项。 操作手持有效证件到新籍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启封档案,收回原操作证,核对无误后,发给新操作证,并及时通知原籍农机监理机构。 3、变更 操作证内有关记录发生变化时,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核准 | 即办件 | 即办 |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22 | 农业 机械(拖拉机除外)准用证检验 |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八条。 | 达到检验期限的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准用证。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农机监理部门审查对符合年检的条件给予签证。 | 核准 | 即办件 | 即办 |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23 | 农业 机械 (拖 拉机 除外)操作 证审 验 |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具有农业机械操作证达到审验期限的。 | 1、农业机械操作证; 2、机主身份证明。 | 1、为了便民、利民可向当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农机监理部门审查对符合年检的条件给予签证。 | 核准 | 即办件 | 即办 |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24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核发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 | 1、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 2、提交身份证明; 3、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1、向玉溪市农机监理所提出申请; 2、经玉溪市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发放《作业证》。 | 核准 | 承诺件 | 5天 |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 7023153 |
25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二、在农村专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审批 | 承诺件 | 20天 |
| 桂山路2号 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局 | 7023153 |
26 |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二章第二十条的规定。 |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二)动物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是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是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三是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是防疫制度健全。 (三)动物产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是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是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三是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是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五是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病。 | (一)提交本人申请书1份(基本情况须所在乡镇兽医站盖章核实)。
(二)提交《云南省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表到畜牧兽医局监督所领取。
(三)提交工商预核准名称通知书和《健康证》。
(四)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小一寸)、住址及相关证明(身份证验原件)。 | (一)向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园卫生
所提交申请书、申请表、健康证等所需材料。
(二)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资格审查,勘察经营场所,提出勘察情况意见。
(三)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核发 | 承诺件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新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0877- 7019165 |
27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一)提交申请书1份(申请书内容含经营地点、品种、规模、经营方式等基本情况须所在乡镇兽医站盖章核实)。 (二)提交《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申请表到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 (三)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小一寸)、住址及相关证明(身份证验原件)。 (四)提交质量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及兽药进出记录等制度各1份。 | (一)向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申请书、审批表等所需材料。 (二)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 核发 | 承诺件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新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0877- 7019165 |
28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六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一)提交本人申请书1份(基本情况须所在乡镇兽医站盖章核实)。 (二)提交《动物诊疗许可审核表》一式二份。申请表到畜牧局监督所领取。 (三)提交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有效使用面积证明、执业兽医资格证、工商预核准名称通知书。 (四)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小一寸)、住址及相关证明(身份证验原件)。 | (一)向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申请书、审核表等所需材料。 (二)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核发 | 承诺件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按云价费发〔1994〕259号《云南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具体是:个人50元/证;单位100元/证。 | 新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0877- 7019165 |
29 |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一条。 | 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 1、动物在出栏或者屠宰之前,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之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运输和屠宰时,提供相应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2、提供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产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3、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 当事人(货主)提出申请(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受理和实施检疫。 | 核发 | 即办件 | 当日办结 | 不收费 | 新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0877- 7019165 |
30 |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九条。 | 动物在出栏或者屠宰之前,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之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运输和屠宰时,提供相应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 1、提供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产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2、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 当事人(货主)提出申请(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受理和实施检疫。 | 核发 | 即办件 | 当日办结 | 不收费 | 新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0877- 7019165 |
31 | 动物产地检疫和动物屠宰检疫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八条、二十一条。 | 一、动物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二)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三)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施室检验合格。 二、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一)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二)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三)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1、动物在出栏或者屠宰之前,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之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运输和屠宰时,提供相应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2、提供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产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3、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 当事人(货主)提出申请(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受理和实施检疫。 | 核发 | 即办件 | 当日办结 | 不收费 | 新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0877- 7019165 |
32 | 农药经营人员考核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知识培训,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 书面申请、小1寸近期勉冠照2张,农药经营场地证明或租赁证明、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新平县植保站(0877―7012254)。 | 核发 | 承诺件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新平县植保站 | 0877- 7012254 |
33 | 渔业捕捞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 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 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 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 1、申请文件; 2、渔业船舶检验证复印件; 3、渔业船舶登记证复印件。 | 申请→审核→颁发批准证书(不允许可的须将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核发 | 即办件 | 15日 | 收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新平县水产工作站办公室 | 0877-7023460 |
34 | 水产 苗种 生产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1、申请文件; 2、苗种生产条件、设施的相关资料; 3、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 申请→审核→颁发批准证书(不允许可的须将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核发 | 承诺件 | 10日 | 不收费 | 新平县水产工作站办公室 | 0877-7023460 |
35 | 渔业船舶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 | 1、初次检验: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2、营运检验:渔业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安全性能,设备、部件要防止污染水域环境; 3、临时检验: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 1、申请文件; 2、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3、船舶配备的救生、导航、机电设备等资料。 | 申请→船舶检验→颁发批准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核发 | 承诺件 | 15日 | 收费(渔业船舶检验费) | 新平县水产工作站办公室 | 0877-7023460 |
36 | 渔业养殖使用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 1、符合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获得水域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 1、申请文件; 2、单位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 申请→审核→颁发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核发 | 承诺件 | 10日 | 不收费 | 新平县水产工作站办公室 | 0877-7023460 |
37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 | 1、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2、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证明。 | 1、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申请表; 2、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证明。 | 申请→审核→颁发批准证书(不允许可的须将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核发 | 即办件 | 10日 | 收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 新平县水产工作站办公室 | 0877-7023460 |
38 |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证书核发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第二条;《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四十条 | 1、水生动物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有合格的免疫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检验。 | 1、送检样本; 2、有合格的免疫标识。 | 申请→受理检验→颁发检疫证明 | 核发 | 承诺件 | 8日 | 收费(检疫和消毒费) | 新平县水产工作站办公室 | 0877-70234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