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81******7853) 2020年9月11日,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7种;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卫医罚﹝2020﹞3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卫医罚﹝2020﹞32号)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幸福路24号 电 话:0877-7018917 联 系 人:裴女士、董先生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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