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李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被处罚! 01 案情介绍 基本案情及违法事实 2024 年 6 月 21 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卫
生监督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在新平彝族傣族自
治县某街道办事处设置了新平县某幼儿保健服务中心,李某
某在该场所内开展灌肠治疗、“辨证论治”穴位贴、开具并
煎制汤剂等医疗诊疗活动,李某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经调查
核实,李某某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自 2023 年 11月起,在新平县某幼儿保健服务中心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
至今,其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收入为 25538.00 元。 处罚依据和裁量: 李某某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诊
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
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李某某曾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由
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
诊疗活动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 2023 年 11 月 1 日
施行的《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李
某某第二次非医师行医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情形,决定予以李某某:1.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25538.00 元,没收违法器械、药品 163 种;3.处违法所得七
倍罚款,罚款人民币 178766.00 元的行政处罚。 02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
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
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一、
《医疗卫生》:(二)《医务人员卫生行政处罚》14.非医师行
医的,【情节较重】项:因非医师行医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
处罚再次行医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七倍
以上至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
算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03 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李某某“心存侥幸、知法犯法、屡教不改”,
其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隐蔽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
秩序,还严重威胁了就诊群众的健康权益,甚至会危及生命。 因此,我们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非
法行医行为的巡查监管力度,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等方式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行医行为,对于查实的非法
行医行为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因非法行医被处罚 2 次后再
次非法行医的,将以“非法行医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通
过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让非法行医者付出沉重
的代价同时也对其他潜在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并通过广泛
宣传引导群众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避免因为贪图便宜或轻
信虚假宣传而选择非法行医者从而造成不必要的健康损害
和经济损失。 总之,非法行医行为是医疗卫生行业中极大的安全隐
患,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以打击和防范。 以案释法(李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pdf(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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