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卫生健康局2024年以案释法公示(一)(第一期)


来源:新平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4-09-20 16:09   点击率:161打印】【关闭

【以案释法】李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被处罚!

01 案情介绍

基本案情及违法事实

2024 年 6 月 21 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卫 生监督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在新平彝族傣族自 治县某街道办事处设置了新平县某幼儿保健服务中心,李某 某在该场所内开展灌肠治疗、“辨证论治”穴位贴、开具并 煎制汤剂等医疗诊疗活动,李某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经调查 核实,李某某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自 2023 年 11月起,在新平县某幼儿保健服务中心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 至今,其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收入为 25538.00 元。

处罚依据和裁量:

李某某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诊 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 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李某某曾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由 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 诊疗活动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 2023 年 11 月 1 日 施行的《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李 某某第二次非医师行医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情形,决定予以李某某:1.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25538.00 元,没收违法器械、药品 163 种;3.处违法所得七 倍罚款,罚款人民币 178766.00 元的行政处罚。

02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 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 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一、 《医疗卫生》:(二)《医务人员卫生行政处罚》14.非医师行 医的,【情节较重】项:因非医师行医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 处罚再次行医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七倍 以上至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 算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03 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李某某“心存侥幸、知法犯法、屡教不改”, 其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隐蔽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 秩序,还严重威胁了就诊群众的健康权益,甚至会危及生命。 

因此,我们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非 法行医行为的巡查监管力度,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等方式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行医行为,对于查实的非法 行医行为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因非法行医被处罚 2 次后再 次非法行医的,将以“非法行医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通 过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让非法行医者付出沉重 的代价同时也对其他潜在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并通过广泛 宣传引导群众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避免因为贪图便宜或轻 信虚假宣传而选择非法行医者从而造成不必要的健康损害 和经济损失。 

总之,非法行医行为是医疗卫生行业中极大的安全隐 患,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以打击和防范。

以案释法(李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pdf(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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