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16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服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7 | 集中特困供养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疾病治疗 、办理丧葬事宜等 ,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照料 |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 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18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 的老年人 ,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19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助 | 对符合医疗救助政策条件的特殊困难老 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 予分类资助 | 根据医疗救助政策符合特定资助 条件对象当中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医疗保障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20 | 养老服务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 50 元发放养老服 务补贴 | 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 中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 政局 |
21 | 养老护理补贴 | 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市级指导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特困供养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22 | 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 | 按一级 100 元/月/人、二级 90 元/月/人的 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 、二级(精神、智力三、四级参照二级享受)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残 联 |
23 | 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 | 按照9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残 联 |
24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 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县残 联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25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按每人每月59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死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县卫生健康局 |
按每人每月46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伤残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26 | 失能 ( 失智 ) 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 符合条件的失能 ( 失智) 老年人家庭成 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的 ,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物质帮助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7 | 优先享受机构 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县卫 生健康局 |
28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29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30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